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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建立“四个一”立法项目责任制

时间 2019-04-12 来源 资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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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有序开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近日,资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了《资阳市立法项目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这是资阳市立法条例实施以来,探索建立的与立法条例配套的第七个工作机制,也标志着立法项目责任有章可循,进一步丰富了立法工作制度。

  《责任制规定》以立法项目有序实施为靶向。针对立法需求大,立法任务艰巨,但立法力量不足、经验不足的实际,为充分发挥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的作用,进一步落实立法项目的责任,资阳市人大常委会以市委把2019年确定为落实落地年为契机,及时制发《责任制规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责任部门年度立法审议项目、立法调研项目落实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势必进一步推动各相关主体落实责任,强化协同配合、提高工作质效,为立法项目有序推进提供遵循。

  《责任制规定》以“四个一”机制为纲,以“全程参与、分段领跑”为原则。“四个一”,即一个立法项目、一个牵头领导、一个工作方案、一个工作队伍。责任制规定紧扣立法项目实施,以“牵头领导”“工作方案”“工作队伍”为主线,规范立法项目推进机制,确保立法项目确定以后“有人重视、有人办事、有序干事”。尊重立法工作规律,根据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特点,“全程参与、分段领跑”的原则贯穿规定始终。

  《责任制规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解决立法工作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认真总结近年来立法工作,注重将现实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规范性规定来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体例框架上,为避免人大机构过度“提前参与”和“一头热”的问题,分别从人大、政府两个角度,对立法项目责任落实进行系统规定。具体措施上,从强化领导责任角度,规定人大、政府牵头领导分别组织人大机构、政府部门对法规草案主体框架、主要制度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立法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导;从推进项目有序实施角度,对各相关主体制定立法项目计划、时间表和作战图作了明确,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督促责任作了规定;从提高法规草案质量角度,对法规草案起草阶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了规范,对配合部门积极参与有关调研、起草、修改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修改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规范;从提高审议质量角度,对人大机构的审议职能作了进一步细化,对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继续参与有关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作了规定;从激励干事创业角度,规定了人大、政府应当对落实立法项目责任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要求立法项目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人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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