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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后评估侧记

时间 2019-12-02 来源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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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巴中主城区和各县(区)城区共约150万人,受水资源短缺、工程性缺水、水污染和水生态环境退化等影响,巴中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人民群众对优质水生态产品的需要十分迫切。《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巴中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通过的首部地方实体性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群众提供优质水生态产品。条例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两年多时间,立法目的是否达到?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开展了立法后评估。

 

高标准严要求  评估内容科学全面

 

  市人大常委会精心谋划评估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精心设计问卷调查。

  ——成立由常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参加评估。为了充分发挥法律专家作用,使立法后评估更客观公正,邀请西南政法大学5名专家学者全程参与评估。

  ——全面评估条例的制定过程、法规文本、实施效果。通过分析条例制定过程的经验不足,总结立法的方法技巧;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客观分析,评估条例的制度设计,为高质量立法提供经验借鉴;通过对法规在实施中的效果分析,研判立法目的达成情况,不断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评估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技术性、实效性。合法性标准评价条例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合理性标准评价条例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操作性标准评价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技术性标准对立法技术、逻辑结构、语言表述进行评价;实效性标准评价法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其立法目的达成情况。

  ——将认可度和满意度作为对法规进行评估的重要方法,针对法规内容精心设计问卷调查。对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分别设计问卷调查内容,涵盖宣传教育、职责设定、保护制度、资金保障、条例执行、实施效果等方面。在评估过程中,分别对5个县区和13个市级部门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4190份,收回3359份,收回率80.2%。

  完善的评估方案和评价体系指标为科学评估奠定了坚实基础。

 

贴近实际深入群众  评估过程真实可信

 

  在召集市级部门座谈会的基础上,赴巴州区、通江县、南江县现场查看大佛寺、沉渡潭、金台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情况,深入圣泉水务公司详细了解制水流程、查看水质状况,先后4次召开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基层群众以及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并委托恩阳区、平昌县人大常会对条例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在市级部门座谈会上,13个执法部门围绕自身职责履行、法规制度设计、法规实施效果对法规进行了科学评价。尤其对于法规制定的严于国家和省的水源保护标准,虽然他们认为标准较严、执法成本较大,但是他们一致认为这彰显了巴中市为治理好城市饮用水水源所下的决心,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在对市级部门执法人员的249份问卷调查中,对条例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严于国家和四川省水源保护标准方面,244人认为合理,认同率高达98%。在对1406名行政相对人的问卷调查中,对于条例制定严于国家和四川省的标准,全部认为合理,认同率高达100%。

  在评估过程中我们看到,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置了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建设了隔离网等防护设施。按照条例规定,2017年各县(区)依据条例规定的保护区划定标准,陆续启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重新调整划定工作。新划定了南江县金台水库、平昌县刘家河和双桥水库等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新调整划定了巴城大佛寺、恩阳毛水口、通江县小通江河沉渡潭和方田坝至二郎庙水库4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就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有力强化了水源地保护措施。就巴城两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来看,拆除了大佛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1座面积1200平方米的加油站,1.37万平方米的民宅28栋,拆除一、二级保护区内经营场所1.3万平方米;完成巴城第二水源地化成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面积约0.49万平方米的33户农户住宅拆迁,取缔拆解二级保护区内机动船舶41艘,技改9艘,关闭保护区内规模化养殖场2家。对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存在的24个环境问题,2018年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在评估过程中,大家感概最多的是巴中市坚持依法治水、依法兴水、依法用水,高质量推动全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为全市群众吃上安全、放心水作出的积极努力。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对全市2个地级和6个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水质监测,各水源地水质类别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为100%。市财政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条例》实施以来,2017年各级财政投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37150万元,比立法前增加11646万元,同比增长45.67%;2018年各级财政投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40816.58万元,比2017年增加3666.6万元,同比增长9.87%,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

  为了群众的优质生态产品,作为贫困地区做出的努力、付出的心血、取得的成效令人无比感动,饱含了对人民的浓厚情感和高度负责。

 

实事求是总结反思  评估结论客观公正

 

  通过立法后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对条例进行了科学评价,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报告。

  ——条例制定过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一部立足地方实际、体现巴中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巴中市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饮水安全存在严重隐患,条例的出台正当其时;针对巴中季节性缺水突出、污染加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保护难度大等问题,条例始终做到用问题引导立法、用立法解决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市级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顾问及省级部门的意见,多次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走进基层、走进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真正集中了大家的智慧。

  ——条例遵循“需要、可能、管用”的地方立法指导思想,是一部体现最严保护标准、具备充分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坚持了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明确了水库型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城市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制度,制度设计具备充分合理性;划分了相关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明确了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建立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资金,规定切合实际、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条例实施成效显著,是一部实现了立法预期、充分彰显立法引领作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后,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标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初见成效。保护区划定制度取得重大成就,饮用水水源的排污整治有效开展,供水能力显著增强,水源水质明显改善,全市饮用水水源水质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通过问卷调查,基层群众普遍认为条例内容具体明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群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意识和环保意识比以前有普遍提高。

  ——条例制定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是一部尚有提升空间、需要增强现实可行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回应我市最大的社会关切,制定过程备受各方面的关注和期待,制度设计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和管用实用,但其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由于立法经验不足,该条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也有一些不足,需要在下一步的修法中提升。评估报告从立法的技术性和制度设计的严谨性、操作性等方面客观指出了问题,提出了改进提升的方向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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