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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 助力生态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出台记

时间 2020-11-25 来源 四川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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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垃圾分类这件“关键小事”。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强调,垃圾分类就是新时尚。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如何解决?11月24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雅安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旨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助推“高岗村模式”在全市的推广,为推动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助推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创新。

 

背景:“高岗村模式”为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按照省委对雅安发展的目标定位,雅安把绿色发展示范市建设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既是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需求,也是切实推进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

  近年来,雅安在探索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率先在雅安市名山区解放乡高岗村探索农村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形成以组织带动为引领、以源头减量为核心、以常态管理为基础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处理”的“高岗村模式”,得到省委的高度评价,要求总结经验全面推广。雅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从村级范围的“点”内的实践探索向全市范围的“面”上的逐步延展,为地方立法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提炼固化“高岗村模式”,有效解决推广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充分发挥法规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在全市的有效铺开并取得实质性成效,成为雅安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立法的出发点和原动力。

 

过程:开门立法让法规更接地气

 

  立法的过程不仅是制定规则的过程,同时也是统一认识、形成共识的过程。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在立法过程中参与越广泛、讨论越充分,越有利于形成共识,才越能保证法规的可操作性,让法规更接地气,更有利于法规的贯彻落实。法规于2019年5月立项,从立项到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多形式、多渠道开门立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伊林指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基础性、根本性工作,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又是其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涉及千家万户,雅安市委、市政府决心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基层治理,体现了责任担当,我们的立法备受关注,要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为此,他多次带队深入村组开展立法调研,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运输、处理等多个环节,同广大基层人大代表和群众深入探讨,听取意见和建议,抓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立法的关键环节和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针对起草和审议阶段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到县(区)开展调研5次,召开法规征求意见座谈会3次,广泛听取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乡村组干部、垃圾清运员、保洁员、新村聚居点居民等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雅安日报、雅安人大网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书面发函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市级相关部门、地方立法协作基地的修改意见建议,累计收集意见建议近百条。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各方的意见建议,认真研讨法规草案修改方向和重点。

  法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指导,认真组织研究,逐条帮助修改把关,并对与《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的衔接等问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有效解决了地方性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

 

特色:“高岗村模式”的延伸和拓展

 

  “村民委员会有力的教育引导和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是‘高岗村模式’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得到普遍认可的两条重要经验,值得立法提炼和固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蔡军说,“但受各地村(居)民委员会能力强弱个体差异,农户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参差不齐和不同环境区域特征等因素的制约,复制照搬该模式不现实,需要对该模式予以立法延伸和拓展,以避免‘水土不服’。”

  在“村民委员会有力的教育引导”方面,法规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一方面是建立了以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主体的垃圾清运费收支制度和垃圾清运员制度,明确了相关部门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支持义务和具体措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强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权限,使其在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教育引导作用可实现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明确相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及管理职责、确定垃圾分类责任主体身份和区域、约定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以及通过“劝、诫、惩”三个层面纠正不良习惯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促成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的养成。“总体而言,就是通过立法延伸,增强村(居)民委员会的引导力,提高村(居)民的自觉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梅伯鹏说:“一方能说,另一方愿听,你劝我改,最终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由被动的‘要我分’转变为自愿的‘我要分’。”

  另一方面则是根据各地不同环境区域特征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情况,对“易腐烂垃圾就地还田”进行了细化。明确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堆肥、还田、饲养家禽家畜等方式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易腐烂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则视情况分别移交具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理单位或个人处理,做到了因地制宜和合情合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李伊林表示,法规批准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高度重视法规的实施,通过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大力推进法规的全面有效实施,努力为雅安绿色发展和基层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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