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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今起实施,地方金融组织高管最高可被罚50万元

时间 2019-07-03 来源 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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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实施。这是四川地方金融法治体系的最高法规,也是四川首部、全国第三部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此前只有山东、河北两省出台过。

  《条例》共6章45条,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发展与服务、风险防范等方面对我省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活动予以规范。《条例》出台有何背景?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又有哪些特色和亮点?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背景: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是建设西部金融中心工作抓手 

   

  2017年7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中央统一规则,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这是《条例》出台的一大背景。”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伍成旗表示,要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必须让法律授权给地方。这是因为,一方面,金融管理目前还主要是中央事权;另一方面,同时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那么地方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需要用法律条文明确下来。”

  另外一个背景是推进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首先应该是金融立法的高地。”伍成旗认为,《条例》是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工作抓手。

  在此背景下,去年出台的《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中专门提到,出台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在省委决定中,明确制定一个具体的地方性法规,这在以前是很少见的,既体现了省委对地方金融立法的高度重视,又对推进立法进程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此前曾在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工作多年的伍成旗注意到这个细节。

  细节的背后,是精心的筹备、扎实的调研。从2016年10月启动立法调研工作,到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条例》问世历时2年半。这期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先后赴山东、上海、河北和省内部分市(州)、县(市、区)等地调研,并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专家起草法律条文。 

  “作为我省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四川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王琳表示,随着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继挂牌,地方金融监管格局逐步形成。 

   

  特色:兼顾监管和发展,未来形成“1+N”地方金融法治体系

   

  既然叫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自然是重中之重。

  对象上,《条例》采取非完全列举的方式,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纳入监管范围;体制上,明确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措施上,《条例》允许执法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也可以约谈地方金融组织高管人员。 

  “之前只有冲锋号,现在我们有了‘武器’,可以更好守住阵地。”王琳认为,《条例》的出台,让监管“长”出牙齿,可以更好地整顿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条例》一大亮点是采用了“双罚制”,即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最高处以40万元罚款。这对于我省地方金融组织来说已经不少了,根据情形还可对高管人员同时处罚,足以形成震慑力。”伍成旗说。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第三章“服务与发展”部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金融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和奖励政策”等表述中,金融前面并没有"地方"二字。 

  “做好监管的同时,兼顾发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去掉“地方”二字是因为要吸引不同层级的金融机构来川发展,共同助力成都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

  “《条例》的出台,将为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保障。”伍成旗介绍,未来还将出台《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具体监管领域配套制度,形成“1+N”地方金融法治体系。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对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组织的专题法制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和监管的水平,以及金融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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