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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督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农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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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大常委会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解决将来“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开辟了新路径,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新的政策基础。

  近年来,我们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开展调查研究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现代畜牧业发展、产村相融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加强了监督,督促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新农村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一、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经过多年培育,专业大户逐渐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快速兴起,农业企业发展迅速,家庭农场从无到有。截止2012年,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到4471个。按主体类型分,其中龙头企业62个,占1.4%,专业大户2328个,占52.1%,农民专业合作社1450个,占32.4%,家庭农场631个,占14.1%;按经营范围分,生产型3831个,占85.7%,加工型170个,占3.8%,营销型470个,占10.5%;按经营规模分,上1000亩的有170个,占3.8%,500-1000亩的498个,占11.1%,100-500亩的1374个占30.7%,100亩以下的2429个,占54.3%;按投资来源分,工商资本投入为主的114个,占2.5%,以财政支持为主的2876个,占64.3%,农业经营主体自筹的1481个,占33.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畜牧专业合作社329个,其中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17个、市级示范社20个,共有社员8300多个,带动农户近10万户;共有养殖、饲料及加工龙头企业共25家,其中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个、市级重点龙头企业22个, 6家畜牧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过亿元;兽医、饲料等各类经销大户(公司)近350家,畜牧经纪人逾千人。

  (二)经营模式多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改变了传统生产经营模式,由家庭经营为主向多主体、多领域合作经营模式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方向转变,由各自为阵向联合推进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向转变。目前,在我市主要形成了“规模场或大户+农户”、“养殖小区+农户”、 “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

  (三)辐射带动不断增强。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生产、合作经营、土地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种发展模式,提高了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我市建成粮油“五大带状基地”,面积达50万亩,柑桔“八大产业带”,面积达55万亩,蔬菜“五大菜区”,面积达57万亩。2012年,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35.6万亩,辐射带动周边农户、小家庭农场主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面积达到73.5万亩,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户数达到22.5万户。我市共有3.2万余户农户发展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建成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5153个(其中:生猪年出栏100头以上的4280个、蛋鸡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217个、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的229个、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的39个、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269个、肉兔其它畜禽规模场的119个);带动农户9万多户,户均牧业增收3000元以上。农民通过土地入股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享受土地分红又参与经营主体劳动获得工资收入,户均年增收普遍增高。   

  二、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模档次不高。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来看,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程度不高、人才匮乏的问题。一是全市经营主体有品牌有影响的龙头企业较少,规范运作的合作社少,高水准的种养大户少,深加工能力不强。二是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民主管理机制不完善,多数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农户只是土地租赁关系,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关系。三是我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存在人才缺乏问题。

  二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大。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环境来看,相关配套政策及扶持措施依然滞后。目前,农业补贴政策体系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针对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合作社和农头企业的专项扶持政策不多。如种粮补贴是按原有的计税承包面积发放给农民,一些粮食经营大户一方面拿不到补贴,另一方面还要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三是土地流转不规范。由于近年来国家的许多惠农政策,逆向刺激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土地流转缺乏内在动力,转出土地特别是长期流转的意愿不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集中连片、相对稳定地流转土地难度加大。有的地方土地流转不规范,还没有完全实现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四是资金保障乏力。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但涉农贷款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目前农业保险存在法律缺位、财政补贴少、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保险不能满足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

  四、提出建议意见,督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针对我市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切实的建议意见,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一)高度重视,加强引导和扶持。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扶持政策,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真正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

  (二)激发活力,加快和规范土地流转。土地问题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按照“稳定国家所有权、维护家庭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是赋予村级集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探索由农户将承包地统一向村委集中再统一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二是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三是发展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

  (三)积极探索,提高融资能力。一是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各类银行要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二是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保险机构应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自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

  (四)健全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服务。切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迫切需要建立四个体系。一是建立农技服务体系。健全市、县、乡农技推广机构,推行村级科技特派员制度,构建起“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农业科技推广新机制。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完善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在增强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同时,大力发展互助型服务和农业经营性服务。重点培育壮大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提升农机作业、技术培训、农资配送、产品营销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五)规范管理,不断提升自身水平。一是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升自身发展水平。强化利益联结机制,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对现有的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要素进行有效整合,组建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现代企业发展形式的经营实体。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必须依靠人才支撑,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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