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及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农村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阿坝州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涉农立法工作,将制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阿坝州人大常委会2012—2016年民族自治法规立法规划》,作为2014年度立法的重要内容。农工委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认真编制立法计划,统筹协调立法工作,着力突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近年来,先后起草制定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的变通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民族自治法规,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实施
(一)有序启动立法工作
农工委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启动会,对立法程序、立法技术和立法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培训,统一了思想认识。督促组建起草班子,制定详细的立法工作方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条例》起草及立法调研等相关工作。
(二)认真学习相关政策
农工委多次召开会议,对《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专题辅导,组织学习国家、省、州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及相关政策,学习黑龙江、湖北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制定农村扶贫开发的外地立法经验,为制定好《条例》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立法工作重点难点
(一)深入开展立法调研
分管领导带领农工委及起草小组组成调研组多次深入全州13县的高半山、边远农牧区和大骨节病区,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就农村贫困现状、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好的做法等内容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全面掌握了真实的情况。
(二)找准重点难点
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农工委多次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全州扶贫工作,总结好的做法经验。针对各县反映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协调、整合难度大,难以充分发挥扶贫效益等问题,指出要加大扶贫项目资金整合力度,并将项目整合权限赋予了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对农村扶贫开发和有关涉农的项目资金性质相近、用途相同的;符合产业化、规模化、效益最大化原则的;有利于区域推进、连片开发的;经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可以整合。为州、县人民政府有效整合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广泛征求建议意见
通过走访基层群众、召集州、县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州人大代表座谈,在阿坝日报等媒体公布,印送常委会领导、组成人员、各委室和赴省级有关部门汇报等方式,广泛征求修改建议意见,共征求社会各界建议意见120余条。
(四)主动汇报沟通
按照立法程序,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农工委和州级有关部门多次到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农委、省扶贫移民局就《条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整合、调整等重要条款进行专题汇报,争取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三、认真论证审议,努力提高会议审议质量
农工委及时组织起草组形成《条例》文本,为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深入各县开展立法调研,召集有关县级部门和部分省、州人大代表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群众,征求立法建议意见。多次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条例》逐条论证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并分别征求常委会各位领导和机关各委室意见。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农工委对《条例》提出了初审意见。二审后,再次组织起草小组和州级有关部门对《条例》的重要内容和核心条款进行论证修改。组织州级涉农部门对资金投入的比例进行认真测算论证。分别到省级相关部门汇报《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审批权限下放等事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建议意见,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为常委会对《条例》合法性审查奠定坚实基础。并积极配合相关专委会做好《条例》三审、人代会期间的审议工作。《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已经阿坝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借鉴外地做法,充实完善立法内容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农工委认真分析研究外地立法实践和立法成果,从中吸取和借鉴对我州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
(一)坚持走出去请教
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立法工作取得实效。2014年9月,农工委和条例起草小组相关人员,赴湖北、内蒙古等地,考察学习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学习考察组采取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考察,为《条例》制定提供了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使学习考察组开拓了视野,拓宽了思维。特别是近年来,农工委就立法工作多次向省人大农委汇报,利用参加四川省人大农业工作座谈会和四川省市州农业工作联系会议等时机,积极学习借鉴兄弟州的立法工作经验,为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坚持请进来求教
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主动邀请《条例》涉及的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人大代表和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听取他们对立法的具体建议意见,确保《条例》内容和表述的准确性。
五、认真总结立法经验,注重突出地方特色
(一)坚持开门立法,彰显立法科学民主
根据常委会的要求,农工委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并认真对待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充分尊重、合理吸取各种建设性修改意见。在立法工作中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特点、优势和作用,邀请代表参与立法工作,认真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对于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我们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商,最大限度的凝聚共识、汇聚智慧。
(二)坚持立足州情,突出民族地域特色
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是民族自治法规的生命。实践是自治法规的基础,自治法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化。我们坚持从阿坝州的州情和实际出发,《条例》规定了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自治州、县扶贫标准,实事求是建立了自下而上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针对我州自然灾害频发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难以实施的情况比较多,特别指出: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情形,导致规划难以实施的,经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对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
(三)坚持立法为民,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政府起草法规,人大审议法规”,这是当前全国各地通用的立法模式,但这一模式容易导致“立法部门化、部门法制化、法制利益化”的倾向,影响了法规质量。现在,全社会对立法质量普遍关注,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农工委始终站在全局的高度,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认真总结立法经验,创新立法思维,拓宽立法渠道,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把制定的自治法规与上位法、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习俗、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机结合。在摒弃部门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使制定的《条例》立得住、行得通,更加切实管用。
农工委将积极配合有关专委会按照相关程序做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的协调、报批工作。我们相信,《条例》批准施行后,将有力推动我州依法治农进程,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促进“三农“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动力,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市州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学习贯彻领导的讲话和会议精神,恪尽职守,踏实工作,继续为我州的“三农”工作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