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见。按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主席团提名(各政党、人民团体的联合提名最后都通过主席团来提出)的候选人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候选人名单。
因此,在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被提名者不接受的情况下,根据以往的经验,通常可采取以下做法,即代表10人以上提出的候选人,被提名的人如果知道被提名,并表示不当候选人时,可做提名者的工作,讲明情况,通常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则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可向其他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