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奥地利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Austria)
首都:维也纳(Wien)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807.8万人(1998年)
面积:83858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26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20年10月11日通过,11月10日生效
官方语言:德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联邦议院(Federal Council);国民议院(National Council)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联邦议院64名,5、6年不等;国民议院183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联邦议院13名,20.31%;国民议院;49名,26.8%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1999年10月3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19周岁
议会电话:(431)40110-0
议会传真:(431)401102537
议会网址:http://www.parlinkom.g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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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奥地利是位于中欧南部的内陆国,东邻匈牙利,南接斯洛文尼亚和意大利,西连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北与德国、捷克、斯洛伐克接壤。本国居民中绝大多数为奥地利人,少数民族有斯洛文尼亚人、克罗地亚人和匈牙利人(共约占总人口的0.52%)。外国人73万,占9%。78%的居民信奉天主教。
1971年5月28日,奥地利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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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公元996年,史书中第一次提及“奥地利”。12世纪中叶在巴本贝格王族统治时期形成公国,从此奥地利有了独立的历史。1278年开始了哈布斯堡王朝长达640年的统治。18世纪初,哈布斯堡王朝领土空前扩大。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成立了以奥地利为首的德意志邦联,1866年在普奥战争中失败,邦联解散。1867年与匈牙利签约,成立奥匈帝国。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帝国解体,成立共和国。1938年3月被希特勒德国吞并。二战后,被苏、美、英、法四国占领。1945年4月成立第二共和国。1955年5月,四个占领国同奥地利签订《重建独立和民主的奥地利国家条约》,宣布尊重奥地利的主权和独立。10月,占领军撤出,奥地利重新获得独立。同年10月26日,奥地利国民议院通过永久中立法,宣布不参加任何军事同盟,不允许在其领土上设立外国军事基地。1955年10月26日被定为奥地利国庆日。
奥地利在哈布斯堡王朝开始统治时期(1396年)产生等级议会,但现代议会的历史始于1848年。当时奥地利各地发生国民暴动,迫使奥皇斐迪南一世于4月25日颁布了奥地利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史称“皮勒尔斯多夫宪法”(以当时主持制宪的内政部长弗朗茨·冯·皮勒尔斯多夫命名)。
根据该宪法,帝国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参议院作为贵族院,其组成人员为皇室的成年王子、国家的政要名流和推选产生的大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众议院的组成人员由间接选举产生,凡年满24岁、且具有帝国公民权的男子,均有资格当选众议员。根据这部宪法,1848年5月选举产生了奥地利历史上首届众议院。
1849年,帝国议会改为帝国参议会,仍由上下两院组成。上院议员的构成增加了有爵位的主教以及在科学、艺术方面有卓越贡献的名人,下院的议员则增加匈牙利王室在各地的代表。上下两院的议长、副议长均由奥地利皇帝任命。
1867年实行二元君主政体(即成立奥匈帝国)之后,奥地利议会又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奥匈和解的原则,奥地利帝国参议会的皇室代表和匈牙利王室一起组成统治共同体,负责决定国家在外交、国防和商业等领域的重大事务,而对于共同事务的管理,则由皇帝通过两国的有关部长共同负责。共同的法律须由两国议会组成的代表团共同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地利成立共和国(史称“第一共和国”)。1919年2月,选举产生的议会重新修改宪法,第一次赋予了妇女选举权,1920年10月1日通过新宪法,宣布奥地利为联邦制议会共和国,规定在州一级设一院制的州议会,在联邦一级设两院制议会,即由人民直选产生的国民议院和由各联邦州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联邦议院。
现任总统托马斯·克莱斯蒂尔(Thomas Klestil),1992年5月25日当选,7月8日就任,1998年4月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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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联邦的立法权由国民议院与联邦议院共同行使。
【议会与总统的关系】奥地利宪法规定,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国民议会主要职责是从事立法活动,并对总统、联邦政府行使监督权,包括对联邦总统、联邦政府成员的违宪行为起诉;对政府提出书面质询,口头质询和紧急质询;通过联邦预算等。倘若国民议会通过对联邦政府或其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案,政府或有关个人必须辞职。
联邦总统有权应政府的建议解散国民议院。当国民议院决定罢免总统而终被公民投票否决时,国民议院必须解散。国民议院在主要的议会党团认为提前大选可以帮助自己赢得更多议席时,亦可通过决议,宣布自行解散。
【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是奥地利刑事及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行政法院是有关行政机构的违法与越权行为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
奥地利宪法规定,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的正副院长及其他法官均由联邦总统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任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任何代议机构的成员不得担任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的成员,且在离职后四年内不得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长及副院长。
【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宪法法院是奥地利的宪法监督机关。其职责主要有:1.裁决法院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争执;2.裁决行政法院同其他法院,包括同宪法法院本身的管辖权争执;3.裁决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权限争执;4.应法院的要求裁决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应联邦政府要求,裁决州政府颁布的法规是否违宪;应州政府的要求裁决联邦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应受影响的乡镇的请求裁决联邦或州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裁决联邦政府签署的条约是否违宪;5.裁决有关联邦总统、各级代议机构选举、州政府选举、乡镇机关选举的争执;6.应代议机构的要求,裁决某名议员是否丧失议员资格。
如果宪法法院作出某项法规违宪应予撤销的裁决,主管机关应立即公布撤销令,如宪法法院未规定撤销令的生效时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则撤销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宪法法院作出某项法律违宪应予撤销的裁决,联邦总理或有关州长应立即公布撤销令,如宪法法院未规定撤销令的生效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则撤销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宪法法院作出某项国际条约违宪的裁决,该条约执行机关应立即停止执行,除非宪法法院认为该条约可以继续执行,但继续执行期限也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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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国民议院选区划分】国民议院的议员名额根据最近一次人口普查在该选区常住的联邦公民人数,在各选区的合格选民中分配。选民名册由各乡镇编制。
按1971年通过的《国民议院选举条例》,全国9个州即为9个选区,每个选区按大小下设2~8个地区选区。全国共有43个地区选区。国民议院议员总数随国家人口的增加而稍有增加,60年代165名,70年代以来一直为183名。议席按各选区人口比例加以分配,维也纳最多,39席;福拉尔贝格州最少,为6席。
【选民资格】凡在选举年1月1日前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
【候选人资格】凡在选举年1月1日以前年满19周岁的合格选民,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除非根据法院判决不得取消任何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下列人员不得兼任国民议院议员:1.内阁成员;2.宪法法院或行政法院成员;3.审计院院长及副院长;4.股票公司、银行、商业、交通、工业私人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省级信用、保险公司成员。
除内阁成员外,上述人员也不得兼任联邦议院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议员候选人名单由参加竞选的党派在各选区提出。名单上候选人人数应两倍于本选区应产生议员人数。候选人名单须有至少三名在任国民议院议员或200~500名选民(各选区的法定人数不等)联名支持,方可上报选举委员会。1945年以来共举行13次选举,参加竞选的政党多时10个,少时4个。选民投票选举的是政党而非候选人本人。
【国民议院竞选办法】国民议院议员由选民按比例代表制原则,以平等、直接、秘密和个人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选举必须在星期日或其他公共节假日进行。在某些州投票是强制性的。
议席分配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各选区内,用该选区应选的议员数去除选区投票总数,结果为“议席商数”(分到一个议席应拥有的票数)。各政党在该选区所得的选票数除以议席商数,结果即是各党应得的议席数。得票数低于议席商数的小党得不到议席。而大党不可能一次分完所有议席,其得票也会有所剩余。各选区剩余议席拿到各自所在的选区联盟中进行第二次分配,只有在第一次分配中业已得到议席的大党才有权参加;依各党剩余选票的多少,分给数量不等的议席,直到把议席分完。
40多年来,奥地利国民议院中,除1956年以前有奥地利共产党议员、1986年底又进入9名绿党议员外,议席历来为奥地利社民党、奥地利人民党和奥地利自由党所分占。每次选举后30天内,联邦总统召集新议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新一届立法期即告开始。
【选举管理】奥地利在中央和各州均设有选举委员会,管理普选事务,归内政部管辖。具体职责是:组织、指导国民议院议员的选举和联邦总统的选举;参与对民众立法创议的审查;当宪法修正案或其他某些法案提交公民复决时,亦由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选举委员会中应包括参加竞选的各党派的代表,作为选举联络员。中央选举委员会中的选举联络员,应由现任或曾任司法机关成员的人士担任。除了由司法机关成员担任者外,其余联络员名额,根据各政党在上届国民议院选举中的得票情况,按比例加以分配。
【联邦议院的产生】联邦议院议员由9个州议会选派的64名议员组成。各州选派的人数和任期均不固定。联邦议院议员可以是州议会议员,亦可不是,但必须具有州议员当选资格。各州议会在选派联邦议院议员时,确定相应数量的候补议员,若议席因正式议员死亡、辞职或其他原故而出现空缺,即自动补缺。议员任期分别同选派自己的州议会一致,或5年,或6年,并随本州州议会改选而改选。
联邦总统根据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给各州分配议员名额。联邦宪法规定,人口最多的州选派12名,其他各州按照本州人口与最大州人口之间的比例确定议员数量,但不得少于3名。州议会须按各政党在州议会内所占议席的比例选派联邦议员,必须保证州议会的第二大党至少有1个名额。如1971年人口普查后,联邦议员共58名,3名的3个州,4名的2个州,9名的2个州,11名和12名的各1个州。又如1981年人口普查后,联邦议员共63名,12名的2个州,3名的只有布尔根兰1个州。长期以来,议席为奥地利社会党和奥地利人民党两大党所分占,各自组成议会党团。
【议员构成】1999年10月3日举行的大选中,社民党得33.15%的选票,获65席;自由党得26.91%的选票,获52席;人民党也得26.91%的选票,获52席;绿党得7.4%的选票,获14席。
本届议会议员平均年龄48岁;其中国家公务员占30.6%;政党、社会利益团体代表占20.7%;银行、保险、旅游及贸易等行业代表占15.8%;农林业代表占12.1%;自由职业者占11.4%;工商业代表占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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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奥地利是一个联邦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联邦政府的权限是:1.有关议会选举及公民复决事项;2.外交事务,包括委派驻外政治经济代表,尤其是签订各种国家条约,划定边界,从国外进口货物和牲畜,以及关税事务;3.联邦出入境的管理和监督,移民(包括移入和移居国外),办理护照、驱逐出境、迁移、放逐和引渡以及通过国境等事项;4.联邦财政,特别是应全部或部分上缴联邦的公共税收,专利问题;5.有关货币、信贷、股票交易和银行等问题,度、量、衡以及金银纯度检验;6.民法,包括经济组织,纯属州独立管辖范围内的刑法(但不包括行政制裁法和行政制裁程序),司法管理,社会保护机构,诸如专门对付犯罪,堕落或其他危险分子的强迫劳动机构及类似机构,行政裁定,版权问题,新闻出版问题,出于国家重建需要的征用,以及其他不属于州独立管辖范围内的、国家重建需要的征用,有关公证人、检察官及有关职业的事务;7.维护国家和平、秩序和安全(不包括地方治安),关于结社与集会的法律,有关个人的事项,包括登记、改名、外侨安全和定居报告等,关于武器、弹药和爆炸以及射击的规定;8.有关贸易和工业的事项,公共机构和私人交易经纪业,限制不公平的竞争,关于专利以及保护商品的图案、商标和其他设计的事项,关于专利检察官的事项,关于工程师和民间技工的事项,各种商业、贸易和工业协会,除农业区和林业区外,在整个联邦境内建立各种职业机构的问题。
联邦议会只可就联邦政府管理范围内事务立法。
凡其内容涉及修改或增补法律的国家条约和其他条约,非经国民议院批准政府不得签订。如果条约内容将对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或增补,则在国民议院的批准决议中,明确规定对宪法的修改内容。
【监督权】国民议院对政府拥有四种监督权力:
1.法律监督。对联邦总统、联邦政府或政府成员在履行公务中违犯宪法的行为,可向宪法法院起诉。可通过决议,要求召开联邦大会,就罢免总统的问题进行辩论。
2.政治监督。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有权检查联邦政府事务的管理情况,有权就一切有关行政的事项向政府成员提出质询,有权要求了解一切有关情况,以及在决议中表达他们对行政职能的执行所抱的愿望。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的每个议员,均有权以直接、简明和口头的方式向联邦政府成员提出问题。有关质询权的细则,由关于国民议院议事规程及联邦议院议事规程的联邦法规定。
国民议院可通过决议成立各种调查委员会(联邦议院无此权)。法院及其他一切行政当局必须向调查委员会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各级公职人员必须向调查委员会提交所要求的文件档案。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由关于国民议院议事规程的法律规定。国民议院曾分别于1977年2月和1980年4月成立的“武器出口”和“维也纳综合医院案件”调查委员会,曾导致国防部长和财政部长下台。
3.财政监督。在财政年度届满前的十周内,联邦政府应向国民议院提交联邦下一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在国民议院开始审议以前,预算内容不得公开。
联邦财政法或专门法未予规定的联邦支出,在其执行前,须经国民议院以立法形式批准,联邦财政部长方可付诸实施。如果上述联邦财政支出系刻不容缓之急需,而数额又不超过100万先令(约8万美元),则经国民议院核心委员会同意即可执行,但须得到国民议院的追认。
如果联邦政府按时提出的联邦预算草案,国民议院在财政年度届满之前既未立法批准,也未根据联邦法律作出临时规定,则在下一财政年度的头两个月内,各项赋税和收益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各项联邦支出将由法定贷款予以支付,但未列入上一年度联邦财政法的支出项目除外。可接受的联邦支出最高限额由列入提交国民议院的联邦预算草案的支出贷款确定,并以上述支出贷款的十二分之一作为每月的基数。上述支出必需用于履行到期的具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义务。
4.人事监督。倘若国民议院通过了对联邦政府或其个别成员的不信任案,政府或有关个人必须辞职。国民议院还有权推荐宪法法院的部分法官人选。
国民议院还设有审计院、人民律师院,协助其监督政府工作。
【其他权力】国民议院参与决定铁路、邮政和长途电讯的收费标准,专利商品价格以及联邦企业常年雇员的薪金。
【联邦议院的专属权限】联邦议院的主要权限是:1.可将反映州利益的议案通过联邦政府提交国民议院。2.业经国民议院通过的法案,一般须移交联邦议院审议,有权表示反对并予驳回。倘若国民议院在二分之一议员出席的情况下通过决议,坚持原议,则该法案照旧送交联邦总统签署,由总理颁布。例如,1975年10月至1979年5月,联邦议院曾行使过14次反对权,国民议院则14次“坚持原议”。但是,直接涉及州的立法权和联邦议院本身事务的法案,必须经联邦议院同意方可送签、颁布。涉及总统职务的代理、国民议院的解散、国家预算决算的审批、国家接受贷款和处理国家资产等事务的法案,只需通知联邦议院即可。3.对国民议院通过的宪法性法案,三分之一以上的联邦议员有权要求进行公民复决。4.监督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可对政府成员提出质询。5.推荐宪法法院的部分法官人选。6.联邦总统若要解散某个州议会,必须经联邦议院同意。7.与国民议院一起构成联邦大会,参与国家的重大立法和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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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奥地利联邦议会为国民议院及联邦议院两院。国民议院负责制定法律,主持新政府的就职仪式,通过不信任表决罢免联邦政府和它的成员。联邦议院代表各州的利益,有权将国民议院通过的法律提案驳回,但如国民议院坚持原案,联邦议院则不能再提异议。
国民议院的所在地是联邦首都维也纳。如遇到非常情况,联邦总统可以根据联邦政府的建议,在联邦境内其他地方召集国民议院。
联邦议院会议由议长在国民议院所在地召集,会期不定。若四分之一的议员或联邦政府提出要求,议长应立即召集联邦议院开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进行表决至少需三分之一的议员出席,获过半数(绝对多数)票为通过。
【国民议院议长】国民议院从自身的成员中选出议长一人,第二和第三议长各一人。
国民议院议长是仅次于联邦总统的国家第二号人物。在每届议会的首次会议上,通过秘密投票选出,任期为四年,与议会任期相同。
议长选举由上届议长主持,然后由当选议长主持第二议长和第三议长的选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议长均产生于最大的议会党团,第二议长一般来自第二大议会党团。按《国民议院工作条例法》规定,议长主持会议,决定议事日程,维持会场秩序,领导表决并确定其结果,负责贯彻工作条例,行使议会内部的管理权和治安权,任命议长办公室职员,维护议会的尊严和权益,并对外代表议会。
议长在其履行最重要的职权主持会议时,必须“主持公道,不偏不倚”,并严格遵守工作条例。对违反会场纪律的议员,议长有权给予“遵守秩序”的警告,甚至停止其发言。议长负责召集各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主持会议直到选出委员会主席。当联邦总统因故不能履行职务20天以上时,国民议院3名议长组成委员会,代行总统职权。
三名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和议会总监组成“主席会议”,就制定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确定开会时间和议案分配给哪个委员会审议等事项,提出建议,供议长参考。
在每届议会开始时,在议长主持下,从议员中选出五名秘书和三名纠察员,同三名议长一起组成国民议院执行局。秘书协助议长行使职权,同议长一起监督议案的宣读和计算表决结果。议会内选举时,秘书负责计票。秘书候选人一般由各议会党团推荐,按各政党所占议席比例分配名额。纠察员的职责主要是维持会场秩序,其人选通常分配给议会中最大的三个议会党团。
议长还拥有处理有关议长办公厅雇员任用问题的权力,该权力由议长本人行使。议长有权委派议会办公厅雇员到议员俱乐部履行议会所委托的任务。
议长作为普通议员的提案权及表决权不受限制。
现任国民议院议长海因茨·费舍尔(HeinzFischer,社民党)。
【联邦议院议长】联邦议院议长由各州派出的首席议员,按州名的字母排列顺序轮流担任,每半年轮换一次,任期分别是1月初至6月底和7月初至12月底。联邦议院另设副议长2名、秘书2名和纠察员2名,协助议长行使职权。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总监和联邦议院办公厅主任,组成协调委员会,议长在确定议事日程时须征询该委员会意见。
【联邦大会】联邦大会(Federal Assembly)又称奥地利议会全院大会,由国民议院议员与联邦议院议员共同参加。大会在国民议院所在地公开举行,由国民议院议长和联邦议院议长轮流任主席。国民议院的议事规程一般可适用于联邦大会。
为接受联邦总统宣誓就职举行的联邦大会由国民议院议长召集;为决定对外宣战举行的联邦大会由联邦总统召集;为罢免联邦总统举行的联邦大会由联邦政府总理召集。
若因联邦总统长期缺位而举行新总统选举,一俟选举结束,总理即应召集联邦大会对新当选者予以确认;若国民议院或联邦议院通过决议,追究联邦总统的责任或对联邦总统违反宪法的行为向宪法法院提出弹劾,总理即应召集联邦大会。弹劾总统的决议,须有两院全体议员出席且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联邦大会的决议应由大会主席予以确认,由联邦政府总理副署。
联邦大会有时也为庆祝国家重要纪念日而召开,如1980年曾开会庆祝联邦宪法制定60周年;1972~1982年间,联邦大会平均每年开会不到1次。
【委员会】委员会是议会两院实际的立法工作机构。分为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和两院混合委员会。国民议院的委员会,较之联邦议院的委员会,数量多且作用大。国民议院按各议会党团比例分组为29个常设委员会,联邦议院设16个委员会。
委员会中最重要的是主委员会。按各政党所占议席的比例,由议员选举产生。每个议会党团至少应有一名议员进入主委员会。主委员会会议秘密举行,在国民议院闭会期间亦可开会。它分担国民议院的任务,在代表国民议院参与联邦行政管理方面作用尤其重要。其主要职权有:1.对审计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人选提出建议。2.参与制定火车票价、邮电费、国家专卖商品价格和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工资。3.联邦政府制定的某些行政法规,必须征得它的同意。4.国家预算外和联邦紧急开支,若情况不容耽搁,且数额不超过100万先令,必须经主委员会同意后拨款,事后再经国民议院批准。5.重点国营企业的股票买卖须征得它的同意。主委员会从内部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一个常设的小组委员会,其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必须居住在国民议院所在地,以便随时开会议事。在国民议院被联邦总统解散后,主委员会将参与联邦行政管理的职权,移交给小组委员会继续行使。
此外,联邦议会还设有宪法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委员会、豁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与联邦政府各部对口的若干委员会。
另外,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各出13名议员,组成常设共同委员会,亦在国民议院内办公。
特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为处理某一专门问题而设立,任务完成即解散。1976年曾特设一委员会,审议公民提出的关于制定“保护人命法”的动议;1980年设立过联邦制问题委员会。议会的立法工作主要在常设委员会和特设委员会中进行。
各类委员会一般设主席一人,报告员一人,且有办事机构。各委员会的会议一般秘密举行。
【核心委员会】国民议院按照比例代表原则从内部选举产生国民议院核心委员会。法律规定:联邦部长提出的某些联邦政府法令必须得到核心委员会的同意。在国民议院闭会期间必要时得召开核心委员会会议。
核心委员会可从内部选举产生小组委员会,并可将权力移交该小组委员会。选举按比例代表原则进行。但是须保证每个政党至少有一名议员进入核心委员会。常设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和替补委员必须居住在国民议院所在地,以便常设小组委员会能够随时召集和议事。如果国民议院被解散,其权力移交给常设小组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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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议案一般需经过提出、两院审议、总统签署等程序方可成为法律,有的法律还需经过公民复决程序。
1.议案的提出。所有议案必须首先提交国民议院审议。7名议员联名、联邦政府有权提交议案,由20万选民或由3个州一半选民提出的任何议案,应由联邦政府根据议事规则提交国民议院审议。联邦议院、10万名选民或3个州各六分之一的选民联名提出的法律草案,必须通过联邦政府转交国民议院;政府在转交某些议案前,应向职工协会、农民协会和商会等团体征求意见。
2.三读。联邦政府提交的议案,一般不经“一读”即移送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对议员提案则首先进行“一读”,由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审议。然后,委员会对议案逐条逐句地讨论、修改后,由其报告员向全体会议作介绍说明,进行“二读”。二读包括一般辩论和专题辩论,每个议员均可在7名议员附议下提出修正案、补充案,并分别加以表决。全体会议一经接受了议案,即进行“三读”,表决通过。表决的一般方式是起立(表示赞成)或坐着(表示反对)。应25名以上议员的要求,可举行唱名表决。表决时不得弃权。表决时不到场的议员,则不得行使表决权。对一般性议案,须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出席、过半数赞成始为通过;对宪法性议案的表决,须二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联邦议院审议及签署。国民议院通过的法案,应立即送交联邦总理;总理立即通知联邦议院。对于攸关联邦总统的代理、国民议院的解散、国民议院的议事规程,联邦议院不得提出异议。对其他法案,联邦议院须在八周内将审议结果通过联邦总理告知国民议院。两院一致通过的法案,即可送交联邦总统签署。对联邦议院反对和驳回的法案,国民议院若在二分之一以上议员出席的情况下议决“维持原议”,则法案仍然有效。两院审议完毕,法案由联邦总统签署,由联邦总理或有关部长副署,最后由联邦总理在《联邦法律公报》上正式公布,称为法律,一般在公布后立即生效。
4.公民复决。此外,立法程序中尚有公民复决这一特殊形式。修改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案在议会两院审议结束后,必须交付公民复决;修改或补充宪法条款的议案,若三分之一的国民议院议员或三分之一的联邦议院议员提出要求,即应交付公民复决;国民议院亦可决定将一般性议案交付公民复决。公布复决由联邦总统宣布举行,凡在国民议院选举中有选举权的联邦公民皆可参加投票,获有效票的过半数赞成票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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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联邦总统每年召集国民议院举行两次常会,即春季常会和秋季常会。春季常会会期至少2个月,应在6月15日前闭幕。秋季常会会期至少4个月,应在10月15日后开始。
应联邦政府或至少三分之一国民议院或联邦议院议员的要求,联邦总统应在两周内召集国民议院特别会议。凡是国民议院议员或联邦议院要求召集国民议院特别会议,均需征询联邦政府意见后始得举行。
【召集及会期】常会期间的会议一般在上午9∶00或10∶00开始,中间不休息,直至会议结束,但开会时议员可以短期中途离开会场。
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会议厅后面设使团、记者和听众席,任何人均可持身分证前去旁听。若会议主席或五分之一的出席议员提出要求,经国民议院表决通过,可举行秘密会议。
联邦总统根据国民议院的决定宣布国民议院闭幕。
同届国民议院的每一次会议均可衔接上次会议结束时的活动继续进行。每次会议结束后,个别下设委员会仍可在国民议院指导下继续活动。
在国民议院会期期间,每次会议的开幕和闭幕均由议长宣布;应至少四分之一的国民议院议员或联邦政府要求,议长应至迟在五天内召集会议。
联邦议院有权解散国民议院,但不得以同一理由两次解散国民议院。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应安排新的选举,以使新选出的国民议院至迟在解散后的第100天召开。
联邦总统须在新议会选出后30天内召集第一次会议。倘国民议院中途解散,新选出的议会须在前届议会解散后100天内开会。
【辩论制度】国民议会议长会议在大会辩论前先拟定辩论日程,确定提交辩论的题目。辩论主要规则是:辩论开始时先决定共有多少辩论时间,各党派按议员人数多少分配辩论时间;支持者与反对者交替发言,每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同一议题中,先报名者先发言。
【法定人数】议会举行表决,至少须有三分之一的议员在场;获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法案即被否定。宪法修正案、国民议院议事规程等,至少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且获三分之二多数赞成票始为通过。联邦政府成员和他们指定的代表可以参加议会的审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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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议员在职期间享受豁免权,不得因其在履行职务时所投的票和发表的言论而受到追究;非经议会同意,议员不因犯有刑事罪而被逮捕或起诉,但现行犯除外。
【议员待遇】国民议会议员年薪125万先令(约10万美元),另国家按议员居住地离议会远近给予交通补贴。联邦议会议员年薪62万先令(约48000美元)。议长的薪金为议员的2.1倍,党团领袖的薪金为议员的1.7倍。此外,议员还可享受免费交通、邮政、旅行服务,并可配备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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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党团
【党团组织】在国民议院中,根据《国民议院工作条例法》,每个议会党团至少应有五名议员,不同党派的议员若组成一个党团,事先须经国民议会批准。联邦议院中议会党团的组成,没有任何成文规定,长期以来,都是来自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一个议会党团。议会党团不接受议长的指令,但它有权要求议会提供部分办公费用。议会党团设主席、副主席,皆由党的重要领导人担任。下设同各议会委员会对口的工作小组,以便在各委员会审议法案时制定本党的对策。各政党以此影响国家立法。议会党团主席参加“主席会议”(在国民议院)和“协调委员会”(在联邦议院),对议长安排议事日程影响较大。议长、副议长、议会的秘书和纠察员的候选人,事先均由各议会党团推荐、协商,然后进行选举。议会各委员会作为实际立法工作机构,其成员亦由各议会党团推荐而来。议会党团实际上支配着议会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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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议会设有议会办公厅作为议会助理机构,办公厅主任直接对国民议会议长及联邦议会议长负责。办公厅的职能分立法、行政、法律服务三大部分,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国家支付薪金,薪金等级及数额由法律规定。
【审计院】奥地利于1867年建立最高审计院,1919年代之以国家审计院,最初只审核中央机构的财务活动,1925年监督权扩展到州,1929年又扩展到2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审计院被解散,1945年重建迄今。按现行法规,审计院独立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直属国民议院领导。它作为国民议院的一个机构,参与州、乡镇联合体和乡镇财政管理方面的事务。
审计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议院根据主委员会的建议选举产生,任期无限制,但国民议院有权予以罢免;他们必须是在就任此前四年未曾担任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成员的人士,就职时须向联邦总统宣誓。审计院其他官员,经院长提名和副署,由总统任命。审计院下设一个总务司,四个业务司,一个外事室,一个内部审核办公室。五个司下,又分设三十多个处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审计院职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审核联邦一级国家机关的财务活动,包括全部财政收支、债务以及利用动产、不动产进行的财务活动。联邦政府各部直属机构,联邦企事业单位,在颁布与联邦财政收支有关的各种规章时,必须通知审计院。由联邦承担责任的债务文件,必须由审计院副署。每一财政年度的联邦决算报告,由审计院编制。2.审核经济企业的经营活动。主要审核联邦政府经营、入股、代管或承担责任的企业。这些企业每年均须向审计院报告生产计划和经营管理情况。审计院每年均将审计结果通知联邦主管机关和企业的监事机构。审计院长可派代表以顾问身分参加企业监事机构的会议;该代表可随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回答问题。3.审核公共团体和其他法人的财务活动。4.审核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附属团体和企业的财务活动。从州一级直至两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均在审计范围之内。对社会保险公司的财务活动,审计院亦可进行全部或部分审核。各级被审核的单位,必须根据审计院的审核结果,在三个月内采取具体措施,并将情况报告审计院。审计院成员不得参与受审计院监督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参与其他盈利性企业的经营、管理。
审计院对国民议院负责,除平时经常向国民议院汇报工作情况外,每年最迟应在议会召开第一次秋季常会时,向议会作工作报告。国民议院设一常设委员会来审议审计院的报告,然后提交议会审议。审计院如发现审核对象有违法行为,可向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起诉。
【人民律师院】人民律师院是根据1977年议会通过的《人民律师院法》的规定而成立。由三名人民律师和若干辅助人员组成。人民律师由国民议院内席位最多的三个政党分别向主委员会提名推荐,再由国民议院根据主委员会的建议选举产生,三人轮流担任院长,每人一年。人民律师不是议员,但必须具备当选为国民议院议员的资格。人民律师向联邦总统宣誓就职,任期六年,不得罢免,不得连选连任;任职期间不得参加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他官方机构,亦不得从事其他职业;领取九级官员(相当于司长)的薪俸,在缴纳所得税时享受国民议院议员的优惠待遇。院长主持工作,任命辅助人员,代表人民律师院履行法定职权。院内设一办公厅,处理日常事务,制定必要的措施。
人民律师院的主要职能是:1.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向行政机关反映公民的意见和要求。每个奥地利公民,在遭到联邦或州行政机构的侵害或不公正对待而又不能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即可通过人民律师院反映其意愿、呼声乃至抗议等。人民律师院接到申诉后进行调查,如属实,即向有关机关说明情况,同时提出纠正错误、克服弊病的建议以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有关机关接到人民律师院的建议后,必须在八周内予以落实并以书面形式将落实结果报告人民律师院;如无法落实,则须书面申述理由。人民律师院收到有关机关的报告后,应将情况通知提出意见或申诉的公民。2.监督联邦和各州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可根据法院或公民个人的申诉进行审查,亦可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宪法法院审核上述机关的法令、条例之类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为履行职务,人民律师院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公文档案资料;联邦、州和专区的官方机构应予协助,提供所需情况。
人民律师院对国民议院负责,每年向议会汇报工作。每名人民律师设一办公室并配备一名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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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议会大楼】奥地利议会大楼由著名的丹麦建筑师特奥菲尔·汉森设计,建于19世纪70年代,占地13100平方米。议会大楼及所属建筑由办公厅下属的大厦技术管理部负责维修;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由议会办公厅下属的经济处负责管理。
【议会与公众的关系】议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会议厅后面设使团、记者和听众席,任何年龄超过10周岁的人均可持身份证前去旁听。开会前半小时允许进场,10~14岁儿童旁听会议须由成年人陪同;旁听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会议期间不得照相、录音及摄像。若会议主席或五分之一的出席议员提出要求,经国民议会表决通过,可举行秘密会议。
【议会与院外集团的关系】在奥地利立法、执法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的某些自治性社会组织享有参与权。这些组织拥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办事机构,其领导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对立法机关起咨询和辅助作用,且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议会与传媒的关系】议会会议可以公开报道,如实报道国民议院及其下设委员会公开会议的活动,一概不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