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爱尔兰(Ireland)
首都:都柏林(Dublin)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370万人(1998年)
面积:70282平方公里
国庆日:3月17日(圣帕特里克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37年6月14日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
官方语言:爱尔兰语 英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员60名,5年;众议员166名,5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员11名,18.33%;众议员20名,12.5%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参议院1997年8月6日;众议院1997年6月6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21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3531)6183111; 众议院(3531)6183333
议会传真:参议院(3531)6184101; 众议院(3531)6184102
议会网址:http://www.irlgov.ie/oireach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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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爱尔兰位于欧洲西部的爱尔兰岛南部。西濒大西洋,东北与英国的北爱尔兰接壤,东隔爱尔兰海同英国相望。海岸线长3169公里。人口中绝大部分为爱尔兰人。居民94%信奉罗马天主教,其他信奉基督教新教等。官方语言为爱尔兰语和英语。
1979年6月22日,爱尔兰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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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早在公元前,爱尔兰岛即有居民。公元432年,圣帕特里克到此传播基督教及罗马文化。12世纪,爱尔兰岛进入封建社会。1169年,英国入侵爱尔兰;1171年,英王亨利成为爱尔兰君主,1541年起英王成为爱尔兰国王。1916年,都柏林爆发抗英的“复活节起义”。1919年1月,爱尔兰国民议会宣布爱尔兰为自由邦;4月,埃蒙·德·瓦勒拉当选为自由邦总统,不久,颁布爱尔兰第一部宪法,申明宣布建立英国式国民议会内阁制,对国民议会的作用、总理和政府的任命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1923年6月15日,爱尔兰第二部宪法生效。这部宪法规定爱尔兰南部26郡成立“自由邦”(北部6郡仍归英国),作为英国的自治领;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国民议会分为众参两院;行政权属于英国国王,但爱尔兰总统领导下的行政会议行使国务管理权。1937年,爱尔兰宣布“自由邦”为共和国,仍留在英联邦内。1948年12月21日脱离英联邦。1949年4月18日,英国承认爱尔兰独立,但拒绝归还北方6郡。
1937年6月14日,爱尔兰通过新宪法,同年12月29日实施,这便是屡经修改(共修改10次)、迄今仍然施行的爱尔兰现行宪法。现行宪法规定:爱尔兰的国体为共和国,领土包括爱尔兰全岛及其所属岛屿和领海;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总统有权召集和解散国民议会,任命内阁总理及阁员,并兼任军队统帅。
现任总统玛丽·麦卡利斯(Mary Mcaleese)夫人,1997年11月11日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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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总统是爱尔兰国家元首,根据单记名可转让比例代表制由选民通过秘密投票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只可任两届(无论是否连续)。总统应在其前任任期届满后尽速就职,并在两院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及其他社会名流面前宣誓。
凡年满35岁的爱尔兰公民均有资格成为总统候选人。提名总统候选人有严格的程序。现任或前任总统有权提名自己为总统候选人,20名以上现任国民议院议员联名或4个以上的郡国民议会联合可以提名总统候选人。若全国只有一名总统候选人被提名,则无须投票即告当选。
总统不得兼任国民议会任何一院的议员。如果议员被选为总统,其在国民议会的席位即被视为出缺。
国民议会可因总统明显的行为不端而对其进行弹劾。国民议会两院均可提出弹劾案,弹劾案必须由提出院30名以上议员联名提出,并由该院三分之二以上在籍议员支持方可通过。国民议会任何一院提出的对总统的指控,均应由另一院进行调查,或委托他人进行调查。总统有权出席或派代表出席调查会。调查报告如果显示对总统的指控成立,并经调查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支持通过决议,则总统必须被解职。
在征询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总统得将任何关系国家或社会的重大问题以咨文形式向国民议会两院报告。
若总统死亡、辞职、被解职、不能视事或怠于视事或其他情况造成总统缺位时,总统职务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众议院议长及参议院议长组成的委员会代为行使。
总统不必对国民议会负责。
【国民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总统根据众议院的提名任命总理(Taoiseach)。总理为政府首脑。根据总理的提名,并经众议院同意,总统任命内阁其他成员。根据总理的意见,总统接受任何一名内阁成员的辞呈或撤销对任何一名内阁成员的任命。内阁成员必须是国民议会议员,其中参议员不得超过两人,且总理、副总理和财政部长必须是众议员。
内阁要向众议院负责。如果众议院对总理投不信任票,总理必须辞职,除非总理向总统建议解散众议院,在重新大选后,如总理获得新成立的众议院多数支持则不必辞职。众议院大选必须在被解散后30天内举行,选举后30天内举行第一次会议。
内阁全体成员都有权出席国民议会会议并发言。
总统可根据总理的建议,召集或解散众议院,总统可独自决定,拒绝得不到众议院多数支持的总理提出的解散众议院的建议。在征询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总统可在任何时间召集国民议会任何一院或两院的会议。
【国民议会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最高法院,也称终审法院,是爱尔兰最高司法机关,下设高等法院、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
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六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政府推荐,总统任命。法官如有不称职或不端行为,经国民议会两院同意后可予免职。现任首席大法官尼亚梅·汉密尔顿(Niam Hamil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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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凡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均有权投票选举众议员。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1岁的公民,不分性别,按宪法或法律的规定不是无能力无资格者,均可成为议员候选人。但总统、法官、军官、警察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公职人员不能担任议员。全国选举投票一般同日进行,每一选民在同一次选举中仅有一次投票权。上一届的众议院议长,不经投票选举,即被视为已当选下届众议员。
【众议院选区划分】众议院由代表各法定选区的议员组成。
各选区按最少二万、最多三万人口产生一名议员的比例分配议席。随着人口的变动,通常每12年左右对选区和众议院总人数作1次调整。1922年首届众议院有议员128名,1923~1937年为153名,1937~1948年为138名,1948~1961年为147名,1961~1977年为144名,1977年选出众议员148名,1982年后的两届为166名。现在,全国分为41个选区,其中,拥有5个议席的选区15个,4席的13个,3席的13个。宪法规定,每个选区选出的众议员不得少于3名。
【参议员产生办法】参议院共有议员60名,其中11名为指定议员,49名为选举议员。选举议员中的43名由文化教育、农牧渔业、劳工、工商业以及公共行政和社会服务等广大行业系统的70多个单位推荐候选人,由本届众议员、上届参议员、市议员等893人间接投票选举产生;另外6名由爱尔兰国立大学和都柏林大学各选3名。11名指定议员由总理提名任命。参议院选举须在众议院成立后90天内进行。其任期自当选或被任命之日起至投票选举下一届参议院前一日止。
参议院议员,按单记名可移让式比例代表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众议员产生办法】众议员也是通过比例代表制的方式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投票是非强制性的。事实上,自爱尔兰成立“自由邦”以来,已更换近30届国民议会,每届平均不足三年,即大部分议会未任满任期即被总统宣布解散。
参众两院在任期内若发生议员出缺,均举行补缺选举。
【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可自己提名,也可由本选区选民提名。提名工作需在选举日9个工作日前完成。每个候选人需交300爱元的押金,获得选举商数(全体有效选票除以全体议席数)的四分之一以上选票时可退还。
【议员构成】本届(第28届)众议院于1997年6月6日选出,共有166名议员。议席分配是:共和党77席,进民党4席,统一党54席,工党17席,民左党4席,绿党2席,新芬党1席,独立人士7席。议长谢默森·帕蒂逊(Seamus Pattison)。本届参议院于1997年8月6日选出,议长布赖恩·马鲁里(Brian Mulloo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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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议会是爱尔兰共和国惟一的国家立法机构。由总统和众议院、参议院组成。国民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经总统签署、颁布,才能实施。
【国民议会的职权】国民议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其他立法机关均无权制定国家性法律。但国民议会可以法律形式授权其他机关制定法律;还可立法成立或承认各种职业性社团并规定其权利、职能和义务以及它们同国民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国民议会不得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凡与宪法原则或其中任何条款有抵触者,抵触部分无效。
国民议会还享有征募和维持武装部队的专属权。
【国民议会自治权】国民议会有权自行从每一院议员中选出本院议长和副议长,并规定其权限和责任及报酬。
国民议会每院有权自行制定本院章程和议事规则,并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每院均有权保证辩论自由,保护其公务文件和议员的私人文件,有权保护议院本身及其议员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并防止任何人妨碍议员工作或对议员进行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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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众议院议长 谢默森·帕蒂逊
众议院秘书 基兰·库格伦
【众议院】众议院又称第一院、下议院,是爱尔兰国民议会两院之一,其立法权大于参议院。众议院议员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议员互选产生议长、副议长,主持日常工作。
众议院每年至少开会1次,一般在2~7月和10~12月开会,会期90天左右。只需有20名议员出席,即可议决问题。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外,只要出席者多数同意,即为通过。审议国家预算、决算,批准宣战、参战和某些国际协定,都由众议院单独负责。财政议案和关于修改宪法的建议案必须首先提交众议院。众议院创制或通过的一切议案,均应移送参议院;除财政议案外,参议院可对众议院移送议案提修正案或不予通过。若众议院不接受参议院的修正意见,或者参议院在收到议案后90天内未置可否,则众议院可自行作出决议,并把决议通过日视为两院通过日。
总理得不到众议院支持时应辞职,但此时总理可建议总统解散众议院。
若众议院多数不同意解散,则总统可拒绝总理的建议。众议院同参议院均有权弹劾总统并审理弹劾案。
【参议院】爱尔兰两议院之一。又译作第二院、上议院。议员60名,大部分由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众议院同。虽参议院不得被解散,但众议院被解散后,参议院亦须重新选举。议员互选产生议长、副议长,负责安排议事日程,维持立法工作秩序,主持日常工作。参议院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一般开30多天,主要是审议政府提交国民议会的议案。按宪法规定,一切法律均须两院先后通过。财政议案应首先提交众议院,参议院不得加以修正。从理论上讲,非财政议案可提交两院任何一院审议,但参议院的权限小于众议院。参议院创制的议案,若经众议院修正,即被视为众议院的议案。业经众议院通过、移交参议院的议案,参议院或修正,或否决,或提意见,必须按法定期限退回众议院;逾期不退,即被视为通过。而对参议院的任何表示,众议院均可自主地决定取舍。反之,业经参议院通过的议案,众议院有权修正或否决,且无时间限制。对审核国家预算、决算、批准宣战、参战等要务,参议院无权与闻。参议员可以入阁,但不得超过两人。参议院同众议院一样具有对总统的弹劾权。
【议长】参众两院议长分别由本院议员按简单多数制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议长之职由于本院被解散、辞职、死亡、被本院以决议形式罢免而丧失。
所有议员都有资格被提名为议长候选人。选举由议会干事主持并宣布结果。选举结果是终局性的。
参众两院议长的职责是,安排议事日程,主持辩论,指挥国民议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对违反纪律的议员酌情给予禁止发言,逐出会场和暂除名(一般是12天或更多一些)的处分。每一议院在投票表决时,议长不得参与。但当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议长有决定性的一票。因众议院的权限大于参议院,故众议院议长的权限亦较参议院议长为大。两院议长均为国务委员会当然成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各领域向总统提供咨询意见。当总理建议解散众议院时,总统也须征询国务委员会的意见。
议长仅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
【委员会】是国民议会的立法工作机构。由两院的挑选委员会,根据各国民议会党团和无党派议员的情况合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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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大体分八个步骤:1.提交议案,财政议案必须首先提交众议院;2.受理议案的议院进行“一读”,审议其一般原则;3.交有关委员会逐条详细审议,并提出修正案;4.议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报告,并可提修正案,此谓“二读”;5.进行“三读”,投票表决;6.移交另一议院,照上述程序进行审议;7.必要时,两院成立一混合委员会(称为协商委员会),删除意见分歧之处,然后,众议院根据协商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进行最后表决;8.呈交总统签署、颁布,由最高法院秘书处记录在案。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政府拟订每一财政年度的收支预算,并将它提交众议院审议。国家每一财政年度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一经送达众议院,即须尽速予以审议。
除特别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法规都应在当年制定。
除经总理以书面形式建议外,众议院不得制定有关拨款的法律或决议。
财政议案即有关处理下述全部或部分问题的议案:赋税的征收、撤销、豁免、变动或管理;为偿付拨款而征税,为其他财政目的而开支公款,或者改变、撤销任何此类开支、供给;公款的划拨、收入、保管、发放或账目审核;贷款的筹措、担保或偿还;上述事项的从属性、伴随性问题或有关的任何问题。此处的“赋税”、“公款”、“贷款”,不包括地方权力机关或团体为当地目的而筹措的任何赋税、公款或贷款。
众议院通过的每一个财政议案,均应送参议院征询意见。送交参议院征询意见的每一个财政议案,在其送达参议院后21天内,须退还众议院;众议院可接受或拒绝参议院的全部或部分意见。如果在上述21天内参议院未将这一财政议案退还众议院,或在上述21天内退还,而其意见不为众议院接受,则在上述21天期限届满时,该议案即被视为业经两院通过。
众议院议长按其个人意志判断某项议案是否为财政议案,该判断除下述情况外,为最终定论:参议院在不少于30名议员出席的会议上通过决议,可请求总统将是否属于财政议案的问题,提交特权委员会解决;如果总统在征询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同意该请求,即须任命一个特权委员会,由人数相等的众议员和参议员组成,由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任主席,他们的任命须事先同国务委员会磋商,遇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委员会主席才有权投票表决;总统将该问题提交特权委员会,该委员会须在该议案提交参议院后21天之内,将其有关裁决呈报总统;特权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结论;如果总统在同国务委员会磋商后,决定不接受参议院的请求,或者,如果特权委员会未在上述特定时间内提出报告,则众议院议长的判断得被确认。
【议案审议时限】由众议院通过并送交参议院审议的每个议案,包括财政议案均适用有关审议时限的规定:1.众议院第一次将议案送交参议院之日起90天内,或者国民议会两院同意的另一个较长的时限内,如议案被参议院否决,或被参议院修正而众议院不同意这种修正,或在规定期限内,参议院既不通过(无论修正或不修正),亦不否决,那么,如果在规定期限届满后180天内,众议院有权作出决议通过该议案。决议通过之日,视为该议案被国民议会两院通过之日。2.如果总理分别致函总统和国民议会两院议长指出:政府认为某项议案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所迫切需要;或者因为国内或国际存在公共紧急情况,而众议院因此决议将该议案列为紧急议案,并且征得总统同意(总统同意前需与国务委员会磋商)后,参议院审议该议案的时限必须缩短。具体长度在决议案中指明。但建议修改宪法的议案不得被列为紧急议案。3.对于紧急议案,无论参议院予以否决,还是经修正后通过而众议院不同意该修正,或是参议院既不通过,也不在指定的期限届满时否决,该议案均被视为业经国民议会两院通过。紧急议案的有效期为自颁布之日起90天,但在该期限届满前,两院共同以决议形式延长的除外。
【法律的签署和颁布】经国民议会两院通过或被视为经国民议会两院通过的任何议案,除建议修改宪法的外,由总理尽速呈请总统签署并颁布为法律。
除宪法另有规定的外,总统应在接到该议案后五天之后、七天之前予以签署。应政府的请求(需事先取得参议院同意),总统得在接到议案后五天内予以签署。
对于紧急议案总统须在接到之日予以签署。
议案自总统按宪法规定签署之日起成为法律,并且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自签署之日起实施。法律经总统签署后,在《爱尔兰政府公报》上发表。
如果议案以两种官方语言书写,且均被通过或视为被通过,总统可在每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的议案文本上签署。在总统签署只用一种官方语言书写的议案文本时,须发布另一种官方语言的正式译文。总统签署的法律文本应即送交最高法院登记处注册备案。该注册文本即为该法律条款的正式文本。按上述规定以两种官方语言登记注册的法律,如其两种文本之间发生抵触,则以爱尔兰语文本为准。
【提交最高法院的议案】总统在同国务委员会磋商后,可将经国民议会两院通过或被视为通过的议案(财政议案、含有修改宪法建议的议案、紧急议案除外),提交最高法院裁决该议案或其中任何条款是否违宪。
凡提交最高法院裁决的议案,须自总理将该议案呈请总统签署之日起,七天内提出,在最高法院宣布其裁决前,总统不得签署。
最高法院在听取总检察长或其代表、同其指派的辩护人辩论后,须在该问题提出后60天内,公开宣布它对该问题的裁决。
最高法院法官意见不一致时,多数法官意见即是最高法院的裁决。裁决由一名法官宣布。无论宣布人是否赞成最高法院的裁决,不得宣布不同的意见,也不得泄露存在的任何不同意见。
最高法院裁决该议案条款违宪,总统应拒绝签署。否则,除国民议会建议提交公民复决的外,总统应在最高法院宣布其裁决之日后,尽速签署该议案。
【提交公民复决的议案】除含有修改宪法的建议的议案外,被视为业经国民议会两院通过的任何议案,均可提交公民复决。
参议院的多数议员和众议院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可联合向总统提出请愿书,请求总统在签署并颁布该议案前提交公民复决。请愿书均须以书面提出,并经请愿者签名,且签名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加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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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会议种类】国民议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会议。
国民议会第一院的会议均应公开举行。遇特别紧急情况,国民议会任一院经其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得举行秘密会议。
【召集及会期】依据宪法,总统可根据总理的建议,召集或解散众议院。
众议院议员的普选,应在众议院解散后30天内举行。
众议院应在投票日后30天内集会。
【法定人数】每个议院的一切问题,除宪法另有规定者外,应由出席议员以多数票决定;议长或主持会议的议员不参与投票。遇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议长或主持会议的议员应投决定性一票。任一议院开会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人数,由议事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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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国民议会每一院的议员,除犯有宪法所定之叛国罪、重罪或破坏治安罪外,其在出入议院时和在任一议院范围内,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在任一议院的发言,不对本议院之外的任何法院或机关负责。
【议员义务】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国民议会两院的议员;已是两院中某一院议员的任何人,如果成为另一院的议员,则其原有议席应视为出缺。
【议员待遇】国家需发给议员津贴,对议员与履行国民议会职责有联系的自由旅行给予补助并尽可能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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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助理机构
国民议会内部设秘书处(亦称国民议会办公厅),由国民议会各委员会的办事员(干事)组成,每个委员会设正副办事员各一人。秘书处除处理各委员会的事务外,还参与参众两院的日程安排、编辑国民议会刊物,发表国民议会辩论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