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全称:捷克共和国(The Czech Republic)
首都:布拉格(Prague)
国家元首:总统
人口:1030万人(1998年)
面积:78866平方公里
国庆日:10月28日
现行宪法实施日:1992年12月16日通过,1993年1月1日实施
官方语言:捷克语
财政年度:日历年
议会名称:国民议会(Parliament)
院制:两院制 参议院(Senat);众议院(Poslanecka Snemovna)
现任议员数及任期:参议院81名,6年;众议院200名,4年
现任妇女议员数及比例:参议院9名,11.11%;众议院30名,15%
现任议会产生时间:参议院1998年11月21日;众议院1998年6月20日
法定投票年龄:18周岁
法定被选举年龄:参议院40周岁;众议院21周岁
议会电话:参议院(4202)57171111;众议院(4202)57174275
议会传真:参议院(4202)24249027;众议院(4202)539905
议会网址:http://www.senat.cz;http://www.psp.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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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简况
捷克为欧洲中部内陆国家,东邻斯洛伐克,南接奥地利,西毗德国,北靠波兰。居民90%以上为捷克族,此外还有30多万斯洛伐克族,10多万德意志族和少量的波兰族。主要宗教为天主教。少数人信奉新教和犹太教。官方语言为捷克语。
1993年1月1日,捷克与我国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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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沿革
5~6世纪,斯拉夫人西迁到今天的捷克和斯洛伐克地区。1620年,捷克地区沦于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下。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崩溃,捷克与斯洛伐克联合,于1918年10月28日成立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1920年2月29日,国民议会通过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1939年3月,捷被纳粹德国占领。1945年5月9日,捷在苏军帮助下获得解放。1948年5月9日,制宪国民会议通过“五九宪法”。5月30日,选举产生了最高代表机构和立法机构国民议会。1960年7月11日,捷国民议会通过宪法,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1968年8月20日,苏、波、匈、保、民德5国出兵捷克斯洛伐克,苏军并“暂时留驻”。1968年10月27日,国民议会通过宪法法律,规定捷克斯洛伐克是由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两个平等民族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国民议会同时改名为联邦议会。1989年11月,捷政局发生剧变,联邦议会取消宪法中关于捷共在社会中领导作用的条款,实行多党制和议会民主制。
1990年3月,联邦议会将国名改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同年4月,又改为“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1992年11月25日,联邦议会通过了“联邦解体法”,依照这一法律,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于1992年12月31日自动解体。1993年1月1日,捷克共和国独立。
现任总统瓦茨拉夫·哈维尔(Vaclav Havel),原为捷克斯洛伐克总统,1993年1月26日当选捷总统,1998年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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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地位
国民议会是捷克共和国的立法权力机关。国民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众议院任期四年。参议院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共27名)。
【国民议会与总统的关系】捷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国民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总统履行其职责不得受到追究。总统通过宣誓就职,任期5年,从总统宣誓就职之日算起。在总统任期届满的最后30天内举行新总统的选举。凡有资格当选为参议院议员的公民,均可成为总统候选人,但任何人不得连续当选2次以上。总统候选人由至少10名众议员或参议员提出。凡获得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和半数以上全体参议员同意的候选人均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1名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和参议员的同意,在14天内将举行第二轮选举。在第二轮选举中,获得众议院和参议院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将当选为总统。如果有若干个候选人在众议院或参议院获得同样的票数,那么在两个议院中均获得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将当选为总统。如果第二轮选举仍未产生总统,还将在14天内举行第三轮选举,获得整个国民议会最高票数的候选人将当选为总统。如果第三轮选举仍未选出总统,将再重新进行选举。总统在两院联席会议上向众议院主席宣誓。总统可以向众议院主席提出辞呈。总统的职权是:任命、罢免政府总理及政府其他成员,批准他们的辞职;罢免政府和批准政府辞职;召开众议院会议;解散众议院;委任已提出辞职或被罢免的政府继续履行他们的职务直到任命新政府为止;任命宪法法院法官、院长和副院长;任命最高法院院长和副院长;赦免和解除法院作出的处分;发布停止法庭侦讯的命令;如果法庭侦讯已经开始,可以发布命令阻止它继续进行,并解除处分;有权向国民议会退回已通过的宪法性法律;签署法律;任命最高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任命捷克国家银行理事会理事;对外代表国家;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在批准国际条约之前要取得政府或其成员的同意;拥有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权;接见使节;委派和罢免使节;宣布国民议会选举;任命和晋升将军;在未授权其他机关的情况下,授予和批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任命法官;宣布大赦;若有法律规定,总统可以行使在宪法中未明文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统有权参加国民议会两院、国民议会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总统只有犯叛国罪时,才能加以审判。由众议院向宪法法院对总统提出诉讼。惩处只能是撤销总统职务,但以后仍可取得担任此职务的资格。如总统缺位而新总统尚未选出和宣誓就职,或总统因严重原因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国民议会两院可以作出决定,由政府总理行使总统的某些职权,众议院主席执行总统的另外一些职权;如果在总统缺位期间众议院被解散,参议院主席可以按规定执行总统的职权。总统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众议院:1.众议院对总统根据众议院主席的提议任命的新政府和政府总理表示不信任;2.众议院在三个月之内未通过经政府讨论确定的政府法律草案;3.延长已确定的国民议会会议中止期限;4.众议院在议院会议中止期限延长三个月之后,仍不具备通过决议的能力,尽管在这段时间它未中止会议并重复举行会议。众议院不得在选举结束前的三个月解散。
【国民议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由政府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各个部长组成。政府对众议院负责。政府总理由总统任命,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命政府的其他部长,委派他们管理政府各个部门和政府其他机关。政府应该在被任命后的30天内向众议院提出施政纲领并须取得它的信任。如果新任命的政府未取得众议院的信任,则由总统直接任命。如果这样任命的政府仍未获得众议院的信任,则由总统按照众议院主席的建议任命政府总理。在其他情况下,总统依照政府总理的建议任命和罢免政府其他部长,授权他们负责政府各个部门和政府其他机关。政府可以向众议院提出要求信任的议案。众议院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对政府不信任案的提出,必须有50名以上的议员签名,通过该提案的决议需要有全体众议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政府总理可以向总统呈交辞职书,政府的其他部长可以通过政府总理向总统提交辞职书。如众议院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或拒绝政府提出的要求信任案时,政府应该提出辞职。政府在新选出的众议院召开成立会议之后提出辞职。宪法规定:1.政府有权对所有法律草案表示意见。2.如果政府在法律草案提交给它的30天之内仍未作出表态,则被认为它已经表示同意此项法律草案。3.政府有权要求众议院在三个月之内,结束对需要在国民议会中进行信任表决的政府法律草案的讨论。政府部长有权参加两院和它们的检查委员会和小组会议,并可在提出要求的任何时候进行发言。根据众议院的决议,政府部长有义务亲自参加众议院、众议院委员会、小组或众议院检查委员会的会议;如果众议院未要求政府部长亲自出席会议,政府部长可以指派代表出席。
【国民议会与宪法监督机关的关系】捷宪法规定,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的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10年。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负责任命。凡有资格被选为参议员、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并从事法律职业至少10年的优秀公民,均可以当选为宪法法院法官。未经参议院批准,不得对宪法法院法官进行刑事追究;如果参议院不同意,刑事追究即应永远取消。宪法法院法官只有在犯罪现场被当场捉获时才能被逮捕。有关机构应该立即将逮捕事宜通知参议院主席。在法官被捕之日起的24小时内,如果参议院主席不表示同意继续拘留,有关机构应恢复该法官的自由;若参议院主席同意继续拘留,参议院应在下次开会时作出最后决定。宪法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就法律、法规、决定、政党活动、议员资格审核等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对于付诸实施的宪法法院的裁决,所有机构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
【国民议会与法院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关系】捷宪法规定,法院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州法院和县法院组成。法院的职责首先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权利。只有法院才能对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审理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法津将规定法院法官何时在参议院作出判决以及法官成员的组成。法官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们的独立性受国家保障,任何人不得危害他们的公正。法官不得在违背他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被罢免或调入其他法院:对法官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由法律规定。最高检察机关是独立的机构,它负责检察国家财产的经营情况和国家预算的完成情况。最高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总统根据众议院的建议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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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产生
【选民资格】宪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捷克共和国公民都有参加选举的权利。
【候选人资格】凡年满21岁,拥有选举权的捷克共和国公民均可被选为众议院议员。凡年满40岁、拥有选举权的捷克共和国公民均可被选为参议院议员。
【选区划分】捷克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各州和首都布拉格市构成各选区,国民议会众议院选举在常设的选区进行。在选举日前60天,各政党或政党联盟选派2人和2名候补人选,组成州选举委员会成员。参议院选举要在共和国境内建立81个选区,每个选区选出1名参议员。
【候选人产生办法】捷选举法规定,在众议院的选举中,没有停止活动的政党或政党联盟都可提出众议院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通过委托人最迟在选举前60天用2份相同笔迹的名单到州选举委员会登记。在候选人名单附录中,各政党或政党联盟应确定自己的全权代表和2名补选人选,并注明他们的姓名和准确地址。全权代表连同其候补人选都成为候选人。州选举委员会在对候选人名单的讨论结束后,应立刻向中央选举委员会递交候选人名单。中央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名单的审核应在选举日前50天内进行。在参议院的选举中,每个政党和政党联盟最迟在选举日前60天,到所在选区内选举委员会为自己的候选人进行登记。每个政党和政党联盟可派出2人和2名候补人选,组成地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地区竞选的管理。地区选举委员会最迟在选举日前51天,必须将所有提出申请的候选人名单递交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49天,必须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竞选办法】国民议会两院的选举在任期届满的前30天举行,任期期满的当天结束。众议院被解散,其选举在议院解散后的60天内举行。宪法规定:1.众议院的选举遵照普遍、平等和直接以及比例代表制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2.参议院的选举遵照普遍、平等和直接以及超过半数选举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捷选举法规定,各选区应在选举前15天发布选举公告,公布选举时间和选举地点,如果选区包括多个投票站,那么选举公告应在其内部的每个投票站公布。为了竞选活动需要,地方长官应为张贴宣传画预留地方,并在选举前16天内做好准备。对这些条件的使用必须符合参选政党或政党联盟一律平等的原则。该原则同样适用于参议院选举的所有候选人。竞选活动必须光明正大和诚恳正直,特别是不能发布有关参选个人、政党或政党联盟不真实的资料。众议院选举的各参选政党或政党联盟,从选举开始前16天到选举前48小时内在捷克电视台和电台有14小时的免费宣传时间。各参选政党、政党联盟以及独立候选人,均不可使用地方电台进行竞选宣传。在选举开始前48小时内和选举日禁止任何参选政党、政党联盟和候选人进行竞选宣传,禁止在地区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及其周围地区和建筑物内,公布有损参选政党、政党联盟或候选人的资料,包括语言、文字、音响及图片,但允许在选举日前7日公布民意调查结果。选举期间不允许对选区进行任何形式的选举调查。
【选举的管理】捷选举法规定,捷克共和国国民议会选举由中央选举委员会领导。关于国民议会众议院的选举,州选举委员会主管州一级和首都布拉格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主管县及县级区的选举。在国民议会参议院选举中,地区选举委员会主管区的选举。每一个有选举权的自然人都可以是选举委员会成员,其选举权不受影响,捷克共和国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不能成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州级、县级、区级和地方的选举委员会由各政党和政党联盟派出的代表组成,他们为众议院竞选提出独自的候选人,或向参议院竞选申报登记自己的候选人。如果候选人为多党联盟共同提出,其候选人和候补人选,只代表联盟的利益,而不是属于其中的任何一个政党。凡在众议院选举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的政党和政党联盟,都可在众议院选举前最迟60天内向内务部长提供2名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和2名候补人员。中央选举委员会的任期随着下届众议院选举新的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建立而终止。中央选举委员会监督有关选举法和其他选举法规条例的执行;对州级和区级选举委员会的申诉以及他们对决定的不服作出裁决(所有下属各级选举委员会都应服从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公布选举结果;公布与国民议会选举有关的记录;为当选的议员发放当选证书;依照捷选举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执行其他任务。村(镇)长根据辖区内选民人数确定地方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最少人数;其人员数量不可少于5人。只有选民人数在300人以下的地区例外,其选举委员会成员除秘书外可以为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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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职权
【立法权】宪法规定,国民议会是立法机关。法律草案应提交众议院审议。
【财政控制权】众议院审议由政府提交的国家预算和决算法案。这种法案在公开会议上讨论,只需众议院通过即可生效。
【监督权】捷国民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向众议院提出要求信任的议案。众议院有权就是否信任政府进行表决。每一名众议员都有权向政府总理和政府成员就其活动范围内的事情提出质询。政府总理和成员有义务在众议员提出质询的30天之内作出回答。
【人事权】宪法法院的法官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负责任命。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由总统根据众议院的建议任命。众议院有权任命和撤换众议院主席。参议院有权任命和撤换参议院主席。
【其他权力】1.在捷克共和国受到侵略或需要履行关于共同防御反对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时,国民议会可决定宣战。2.只有在国民议会两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向捷克共和国领土之外派遣武装力量。3.需要征得国民议会同意的国际条约,由国民议会作为相应的法律草案来批准。4.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令、一般性的政治条约和经济条约以及必须通过法律方能实施的条约都应征得国民议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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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国民议会的联席会议由众议院主席负责召开。在国民议会休会期间,应总统、政府或五分之一以上国民议会议员要求,众议院主席或参议院主席可以在规定日期召开会议。政府成员中的两院议员不能成为两院的主席或副主席。
现任参议院主席莉布谢·贝内绍娃(Libuse Benesova)。现任众议院主席瓦茨拉夫·克劳斯(Vaclav Klaus)。
【委员会】国民议会两院可以设立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作为自己的机构。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活动由法律规定。政府成员中的众议员或参议员,不能成为国民议会委员会、检查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成员。
【两院职责划分】捷宪法规定,法律草案应首先提交众议院审议。参议院对经过众议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进行讨论,并在提交给它的30天之内通过这一草案。
【两院对法案的协调机制】参议院应不容拖延地接收法律议案;但参议院不能接收有关宪法、国家预算、国家年终决算、选举权以及具有宪法效力的国际条约的法案;只有政府才能向参议院提出法律议案;参议院的法案由参议院主席、总统和政府总理签署,并作为法律予以公布;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必须在新当选的众议院第一次会议时通过,如果众议院没有通过,它即失去法律效力。通过选举法、两院内部和外部关系以及行为准则法和参议院议事规则法,必须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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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工作程序
【立法程序】众议院应及时将自己已经同意的法律草案移交给参议院。捷宪法第46条规定:1.参议院对法律草案进行讨论,并在提交给它的30天之内通过这一草案。2.参议院由自己作出决议批准或拒绝法律草案或将法律草案退回众议院复议以及表达自己不介入法律草案事宜的意愿。3.如果参议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意见,则草案就算通过。捷宪法第47条规定:1.如果参议院未通过法律草案,众议院应该将其重新公布,如果有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通过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则算通过。2.如果参议院将法律草案退回给众议院并提出修正案,众议院应按照参议院已批准的内容进行公布。法律草案在参议院作出决议后方能通过。3.如果众议院未通过参议院已批准的法律草案的内容,众议院将按照参议院移交的法律草案重新公布;法律草案在征得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的同意后,方能通过。4.在众议院讨论未通过或退回的法律草案时,不允许提出修正案。如果参议院表示不研究法律草案的有关事宜,则法律草案就算通过。宪法同时规定:总统有权在已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提交给他的15天之内,对其提出意见并退回复议。对退回的法律众议院应重新公布,不允许提出修正案。如果众议院有半数以上的全体众议员坚持通过退回的法律,则该法律即应公布。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法律都不算通过。捷宪法规定,通过的法律由众议院主席、总统和政府总理共同签署。法律在公布之后方能生效。
【预算审议和批准程序】由政府提出的国家预算和决算法案由众议院在公开会议上讨论,只需众议院通过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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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会议制度
【召集及会期】国民议会会议定期召开。众议院会议由总统最迟在选举后的30天内召集;如果总统未这样做,众议院则在选举后的第三十天召开会议。国民议会休会的时间在1年之内不得超过120天。休会期间,应总统、政府或至少五分之一的议员的要求,众议院或参议院主席可以在休会期内召开会议。国民议会会议随其任期届满或解散而结束。捷国民议会会议是公开的,但可依法律规定转为秘密进行。
【投票方法】国民议会两院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到会时,就可以通过决议。国民议会决议的通过必须征得半数以上到会众议员或参议员的同意。通过宣布战争或允许外国军队在捷克共和国领土上停留的决议时,须征得半数以上全体众议员和五分之三到会参议员的同意。表决一般采取秘密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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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制度
【议员权利】捷克议员享有以下权利:1.无论是众议员还是参议员,他们在众议院或参议院以及其他机构的表决都不受追究。2.众议员或参议员执行职务时在众议院或参议院以及它们的机构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众议员或参议员只服从他们所在议院的纪律准则。3.众议员和参议员的过失只服从他们所任职议院的纪律处分,如果法律没有其他规定的话。4.对众议员和参议员进行刑事追究时,须征得他们所任职议院的同意,如议院不同意,追究即应永远作罢。5.众议员或参议员只有在犯罪现场被当场捉获时才能被逮捕,有关机构应立即将逮捕事宜通知议员所任职议院的主席;在议员被捕之日起的24小时之内,如果议院主席不表示同意继续拘留时,应恢复该议员的自由。若议院主席同意继续拘留,议院应在下次开会时作出最后决定。众议员和参议员有权拒绝就他出任国民议会议员时所知事宜作证,即使他们不再是议员时仍保有此项权利。
【议员义务】国民议会议员应在第一次参加两院会议时进行宣誓。议员应按照自己的宣誓履行职务,不能带有任何附加条件。议员不得兼任总统、法官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职务。议员在接受总统、法官和其他与议员不相容的职务的当天,中止其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