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三十周年专题

我省民主政治展现旺盛生命力

时间:2009-10-26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陈辉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四川同全国一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探索前行,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60年的经验昭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会展现旺盛的生命力。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四川,从1954年8月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长足发展。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同年12月,四川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到1981年上半年,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人大都相继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
  自此,四川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代表大会和常委会,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上世纪70年代末,到镇上打工的内江乐贤镇农民黎明根本没想到,30年后自己会以农民工身份当选为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在人大代表中吸纳农民工,使这一阶层的诉求得到更加直接、有效的表达,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写照。
  翻开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名单,和黎明一样来自第一线的工人、农民有150名,人大代表广泛性日益增强,有利于保证省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能够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肩负人民的重托,我省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职责。省人大常委会自设立至2008年,办理或督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16144件。仅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办理代表议案75件,代表建议、意见1548件。
  参加常委会立法和执法检查、质询权、罢免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职务的内涵在这些历练中越来越清晰。
  2001年10月18日,范荣晖等50多位普通公民走进省人大常委会,参加我省首次立法听证会——《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听证会;
  2002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立法选题;
  2003年11月24日,第一部根据公民立法建议起草的 《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四川从起步探索到全面实践,监督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得到拓展,监督的实效不断加强。每年开展执法检查,对公共财政实行审查、批准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
  从选举到履职,从立法到监督,我省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出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
  1997年2月27日,省委作出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四川的目标任务;同年4月,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
  依法治省,首先要有法可依。从1980年我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到今年1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新制定法规240件,修改法规139件,废止法规21件,批准地方性法规204件,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91件。目前,我省初步建立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制定的大量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对于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加强我省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促进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2004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决定》中规定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对法规议案一审进行可行性表决和争议较大条款单项表决制度等,以法规性决定来规范地方立法的举措,走在全国地方立法工作的前列。如今,公开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在四川已成常态。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使灾区的许多家庭痛失亲人。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宣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即日起施行。这一顺应民心的举措,受到人民群众尤其是灾区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从抗击“非典”到抗震救灾,面对公共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度不断提高,应对能力不断增强。危机应对正在由一种非程序性决策发展为科学的程序性决策,为依法决策、依法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60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截至去年底,我省民族自治州(县)先后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施行7部自治条例、54部单行条例,初步形成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体系,确保我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工作有法可依。  
  与上位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体系初步建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施,四川向法治的目标一步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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