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时间:2009-07-02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自治条例(修订)》)已于2007年1月13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就《自治条例(修订)》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自治条例》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州《自治条例》是经州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于1987年4月16日审议通过,同年7月2日经四川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自治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我州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我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州的州情和面临的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作为《自治条例》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已作了重大修改。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自治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更有效地保障《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进一步促进我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对现行《自治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自治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我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和促进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为不断加强我州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实现富民强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修订《自治条例》坚持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遵循《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二是坚持突出我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特点的原则,努力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更具凉山特色,更便于操作和执行;三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原则,力求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我州的实际,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保障我州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四是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州各县市、社会各界和各方面的意见,努力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能够充分体现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五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自治条例》修订的经过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施行后,州人大常委会在狠抓学习、宣传、贯彻的同时,把修订我州《自治条例》的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多名副主任和两名副州长为副组长、州四大班子办公室以及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在修订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下,在州“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帮助指导下,《自治条例》修订办公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州修改自治条例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二是为找准自治条例修订的突破口,更好地把握和运用自治权,在修订工作开始初期,专程赴全国人大民委和省人大民宗委汇报了我州修订自治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民委和省人大民宗委对我州修订自治条例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立足州情,在突出特色上狠下功夫;四是广泛征求全州各县市、州级各部门以及部分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五是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省人大民宗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帮助和指导,并通过省人大民宗委征求了省直机关的意见;六是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分类整理、综合归纳、认真分析、反复推敲,对自治条例作了逐条、逐款、逐句、逐字的修改,十易其稿,形成了《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形成后,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了两次专题研究和修改并提请州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四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审议。2007年1月13日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自治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自治条例(修订)》保留了原条例“章”的设置,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删除,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四川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新增了部分条款,由原条例的八十条修改为八十四条。
  (一)关于对“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本章由原条例的12条修改为1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内容。
  2、对我州今后发展奋斗目标的表述作了补充完善。
  3、增加了“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凉山”的内容。
  (二)关于对“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的修改
  本章由原条例8条修改为1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作了调整充实和修改完善,新增了第十五条 ,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三)关于对“第三章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修改
  本章保留了原条例设立的3条,修改内容上主要是补充完善了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规定。
  (四)关于对“第四章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的修改
  1、关于“经济建设”部分的修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原《自治条例》中“经济建设”部分已经不适应我州的州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将国家、省关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所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采取的各种优惠措施融入我州《自治条例》,把我州有限的资源按照市场经济的需求,优化配置,实现资源的市场化、资本化,加强对自治州内各种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的政策照顾和资金支持,促进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对“经济建设”部分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由原条例的21条修改为22条(第二十四条 至四十五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提出了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即“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国家规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2)确定了自治州经济建设的基本制度,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时,提出了自治州经济建设要根据实际和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我州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较长时间以来,大量的自然资源开发输出后,未能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相关税收大量外流,所征收的资源费留州部分也很少,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 关于“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为了更有效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我州的自然资源,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兼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自治条例(修订)》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自治机关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对辖区内自然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三款规定:“自治州坚持在资源开发地注册开发公司的原则,凡在自治州内投资开发资源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应当在自治州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自治州内缴纳税费。”第四款规定:“跨自治州辖区实施的资源开发建设项目,自治州应当享受与该项目输出资源比例相一致的地方税收入分成。”除上述规定外,还相应新增了第五款和第六款。
  (4)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州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结合全州农业生产现状,《自治条例(修订)》第二十八条 规定: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建设特色农业生产基地,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
  (5)为了突出土地资源的重要性,规范和加快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营运进程,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同时,也为了盘活存量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走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发展之路,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调整另设为《自治条例(修订)》第二十九条,并作了补充完善,新增了“自治机关维护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6)随着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我州林业工作方针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过去的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转变为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造结合,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和建设。因此,《自治条例(修订)》第三十条对林业方面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新增了优先获得国家生态建设项目的补偿照顾、享受国家生态林(草)建设的补助政策和扶持、实行占补平衡制度、辖区内收取的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部专项用于自治州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
  (7)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我州实际规定了“增加畜牧业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特色畜牧业,推进畜牧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等内容。
  (8)为了推动和促进全州旅游业的发展,建设特色旅游精品,构建旅游产业集群,把我州建设成为观光、会议、休闲、度假相结合的中国西南最佳旅游目的地,《自治条例(修订)》新增了关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内容,即第三十五条。
  (9)为了实施工业强州战略,不断提高我州工业的总体素质和整体竞争力,走出一条适合我州特点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工业振兴带动和促进经济的全面振兴,《自治条例(修订)》对原条例第三十二条 和第三十四条 关于“工业发展”的规定内容进行了合并,并作了全面修改,形成了《自治条例(修订)》第三十六条。
  2、关于“财政管理”部分的修改
  财政、税收、金融是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我州在国家和省的关心、支持下,经过自治州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财力有了比较大的提高;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采取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使自治州的财政状况有了很大的好转。但财政困难,财力不足仍是制约我州发展的重要因素,还需要继续得到上级国家机关的大力扶持、帮助和照顾,以进一步增强自治州的“造血”功能,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该部分由原条例的13条修改为11条(第四十六条 至第五十六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新增了“享受国家和省对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除执行中央在全国统一的分税制外,增值税(地方部分)、一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税种的税收以及其他收入全额返还自治州。”、“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的照顾。”等内容。
  (2)为了提高自治州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进一步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加规定了“可实行自治州津贴和补贴”的内容。
  (3)规定了自治机关享有对属于自治州财政收入的税收政策的调整权,决定的税收减免项目按程序报批。同时,还增加规定了“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享受上级财政计算转移支付时给予相应补助的照顾。”
  (4)为了进一步促进自治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增加规定了“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对贫困地区增加投入的比例应当高于非贫困地区。”
  (五)关于对“第五章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的修改
  该章由原条例的12条修改为15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1、将原条例“第五章”的标题“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修改为“自治州的社会事业”,增加了其内涵,丰富了其内容,体现了建设和谐凉山,促进凉山社会的全面发展。
  2、在教育方面,增加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完整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救助体系;重视和加强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小学、中学推行寄宿制教育;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州教育经费的扶持;自治机关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州内外的教师到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工作”等内容。
  3、在科技、文化方面,增加了“实施科技强州战略;鼓励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加快技术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重视科技人才资源开发,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优惠政策引进科技人才”以及“继承和弘扬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加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修复、利用”等内容。为了推动我州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民族文艺创作,丰富各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特别规定了“每四年举办一次‘民族文化艺术节’活动”的内容。
  4、在医疗、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体育等方面,增加了“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疾病信息网络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预防保健网;采取特殊优惠政策鼓励州内外医务人员到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工作;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竞技体育队伍建设,提高竞技体育水平”等内容。为了推动我州民族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增强全州各族人民的体质,使全州性的运动会像全国、全省一样形成制度,定期举办,特别规定了“自治州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州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内容。
  5、在其他方面还增加规定了“自治机关重视残疾人保障事业,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重视发展老年事业,不断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重视未成年人保护,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同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视国防教育,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等条款。
  (六)关于对“第六章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的修改
  我州是以彝族为主体民族的多民族自治州,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指引下,全州各族人民互相信任、互相团结、互相帮助、共同奋斗,为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建设和谐凉山,对该章内容作了部分修改。条款上由原条例的6条修改为7条,修改内容主要有:增加规定了“自治机关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自治机关帮助自治州内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照顾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自治机关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年公历十月一日是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每年公历十一月二十日是‘彝族年’;建州纪念日休假一天、‘火把节’和‘彝族年’分别休假三天”等内容。
  (七)关于对“第七章自治州的人才培养与管理”的修改
  大力选拔和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制定特殊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和稳定各类优秀人才,实现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是实施人才强州战略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人才强州战略的要求,《自治条例(修订)》将原条例“第七章”的标题“自治州的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与管理”修改为“自治州的人才培养与管理”,条款由原条例的3条修改为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二是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人才参加自治州建设,采取特殊措施,留住自治州的各类优秀人才;三是重视选拔和配备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并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四是在录用或聘用公务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和名额,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可以确定州内录聘人员所占比例和条件,企事业单位录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录聘所在地的人员,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员;五是自治州根据实际,确定自治州工作人员的福利、离退休待遇和医疗、住房等补充政策。
  以上说明,请连同《自治条例(修订)》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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