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渝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与监督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梳理情况,主任会议决定,对需要废止的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分次进行。按照2007年地方立法计划的安排,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工作列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进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是1992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迄今已近15年。《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和保障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探索地方人大监督制度,促进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我省《条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的重点、原则及要求不够明确;二是监督形式的种类与监督法的规定不一致;三是监督程序的规定,特别是几种经常性监督形式,如“听取和审议”、“审查和批准”、“执法检查”和“备案审查”等的规定,不如监督法规定具体、完善;四是《条例》规定的有关司法案件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等专项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废止,等等。据此,为了保证监督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必要废止该条例。
根据监督法第四十七条 的授权,在依照监督法规范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总结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实践经验和在具体工作中进行的深化、探索,省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保障和促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议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