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姜保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于2006年11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审议时委员们认为,我省制定防洪法实施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并通过了立法必要性表决。同时,也就实施办法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农业委员会于2006年12月就该实施办法草案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于今年1月中旬,分别到德阳、绵阳、南充进一步开展了立法调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市(州)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建议,农业委员会认真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并送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2007年3月12日,农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各地、各部门的修改建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防洪工作的领导
常委会审议中,有委员建议,政府应加大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汛指挥机构的权威。农业委员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四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作为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在防洪工作中承担领导责任。同时,在第十四条中,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操作。
二、关于防洪经费的投入
部分委员审议认为,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都是对政府在防洪经费投入方面的规定,有重复、有交叉,建议合并。农业委员会采纳了这个建议,将这两条归纳合并为“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将防汛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等”,作为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
三、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对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规定,委员们在审议中,有的同意政府意见只向工商企业征收,有的建议不征收该费,也有的建议扩大征收范围和对象。农业委员会将此作为重点,先后赴外省和省内一些地方进行了调研和座谈。综合各方面意见,农业委员会认为,我省应当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理由是:1、上位法有规定。防洪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我省客观现实需要。一方面,我省河流众多,暴雨频繁,洪涝灾害频发,防汛抗洪任务重;另一方面,由于我省财政困难,实际用于河道堤防建设维护的资金与所需资金的缺口相当大。3、外省有经验,我省有试点。据了解,防洪法实施10年来,已有20多个省市在法规中明确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中,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也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省份;我省已在绵竹、什邡开展了收费试点,试点效果明显,改善了当地的堤防建设和维护,提高了防洪能力。4、省政府常务会议已就这一收费问题作过讨论,明确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但不能向农民收取和变相向居民分摊。为此,农业委员会建议,将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应当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作为第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四、其它主要修改意见:
1、删去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和第二款。
2、实施办法草案第八条修改为“因防汛抢险确需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免交育林基金”。
3、删去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二条,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防洪排涝设施,不得向行洪道倾倒固体废弃物”,作为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4、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商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5、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本地区有关的防洪措施”。
6、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删去第(一)项,第(四)项的“汛情”后增加“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
7、实施办法草案第十九条 修改为“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及时向社会发布防汛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8、删去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句。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第二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