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7日在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四川省水利厅厅长 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要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经200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河流众多、暴雨频繁、洪涝灾害频发,65个重要城市位于江河沿岸,洪涝灾害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省因洪涝灾害,平均每年死亡231人,财产损失约占全省GDP总量的1.2%。我省一直把防治洪水作为安民兴川的大事,采取多种形式提高防洪能力和效益。一是修建河堤、整治河道,逐步提高防洪标准;二是依法防洪、管理河道,加大打击违法采砂和取土的力度,大力开展河道清障工作;三是在防洪重点市、县(区)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洪体系,组建防汛机动抢险队,加强防汛抢险。但是,我省防洪工作仍面临一些问题,一是防洪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大量中小河流无设防,洪水每年造成严重灾害;二是人为设置障碍严重,导致行洪不畅;三是江河险工险段大量存在,缺乏整治加固资金,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经费不足,无法改善防洪工程建设滞后,江河险工险段整治加固等问题,更无法建设较高标准的防洪工程。
为进一步依法防洪,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我省在历年防洪过程中形成的好的做法、措施和政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进行细化、补充,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立法的过程
2000年底,省水利厅向各市、州水利和防汛部门征求对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的意见,了解和查询各省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2001年初,《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分送各市、州水利防汛部门、省有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先后五次修改,形成了向省政府报送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代拟稿)。省政府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先后到雅安市、达州市及宣汉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实地去库区、水电站了解防洪情况,召开座谈会、咨询会,并与省水利厅、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环保局进行了协调;2006年6月23日,召开防洪立法研讨会,就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应否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了专题研讨。在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经2006年8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治理和防洪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防洪规划编制工作,草案第四条 对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的编制机关、审批权限及程序作了规定。
(二)关于确定河道规划治导线问题。河道规划治导线是河道整治和管理的控制线,根据我省河道重要程度不同和等级差异,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规划治导线的制定程序。
(三)关于河道行洪问题。为排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人为设置障碍,导致行洪不畅,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安全,草案第九条、第十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草案第十二条还规定:“因施工、垦殖、排污、倾倒固体废弃物等造成河道淤积、水工程损坏及其他影响行洪安全的,其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防汛抗洪责任制问题。为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洪责任制,分解任务、落实职责,草案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五)关于防汛车辆在汛期免费优先通行问题。保证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在汛期的畅通行驶,对防汛救灾工作关系重大。经征得省交通厅同意,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在紧急防汛期,行政区域内各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举灾车辆优先通行”。
(六)关于汛期防洪调度问题。防洪调度是调节蓄水安全与下泄洪水安全的关键,主要涉及汛期水库调度运行计划的制定审批和限制水位以上库容运行的调度两个方面。根据国家防总关于《关于明确水库水电站防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汛〔2005〕13号)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和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在建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度汛方案。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度汛方案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库、水电站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调度,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水库、水电站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改变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当流域发生重大汛情或者紧急情况时,水库、水电站必须服从有调度指挥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自身工程安全条件下有滞洪削峰或者提前腾空库容的义务”。
(七)关于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问题。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为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和维护、提高防御洪水能力,而向防洪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都对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作了规定。根据2006年8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