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17日表决通过,现就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现行《成都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1993年8月21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其中部分条款与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要求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益高涨。特别是继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省会城市陆续结束“禁放”后,现在,全国大约有170多个城市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了“禁改限”。2003年以后,我市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从全面禁放改为集中定点燃放。通过几年实践看,大量人员集中定点燃放烟花爆竹可能引发火灾或人员伤亡等重、特大事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基于上述原因,我市有必要重新制定关于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法规。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2008年初,成都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在赴北京、济南、西安、郑州等城市考察之后,草拟了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了市民对烟花爆竹“禁改限”的意见和建议。对法规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
  2008年6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市政府相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社区群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问卷调查,于2008年8月6日召开委员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2008年8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公布于网站、报纸,公开向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建议。期间,召开了座谈会并到社区走访群众。2008年9月1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二审意见和征集的修改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修改稿。
  2008年9月1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中午,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规定草案表决稿。当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规定草案表决稿,形成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限制燃放区域
  考虑到城市发展的现状,规定采纳了部分市民的建议,以三环路为界限划定限放区域。三环路以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有燃放时间限制;三环路以外为非限制燃放区域,但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关于“限放区域”的燃放时间
  成都市特殊的盆地地理条件造成大气扩散能力差,长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大量烟雾消散很慢,不利于环保。因此将燃放时间与春节休假相结合。同时采纳了部分市民“深夜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休息”的建议,将燃放时间规定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六和正月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关于禁放区域
  规定对禁放区域作了规定,没有采取明确划出燃放点的方式。因为采取排除式的立法模式其范围较之列举式范围要大,除禁止燃放区域外,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一方面方便群众,另一方面划定燃放点会造成人群聚集,集中燃放安全隐患大。同时,划定燃放点面宽量大,立法上不可能一一列举穷尽,不具有操作性,因此采用了排除式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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