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09-07-03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2008年5月1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 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就《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78年10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国工会九大上提出“所有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推动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发展。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都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宪法对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作出了规定。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公司制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这些法律规定已经打破了不同经济成分的界限,客观上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通过制定条例,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可操作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严格正确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自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以来,经过20多年的实践,目前我省已经有33244家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中,公有制企业4403家,非公有制企业13256家,事业单位15585家,建制率分别达到98.5%、55.5%和95%。这项制度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实施中又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和其他一些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的基本权利难以保证;一些单位妨碍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侵犯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我省实际出发,通过制定条例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事业健康发展的“双赢”目标。
  目前,全国已有河北、新疆、山东、江西、云南、黑龙江、湖南等省(区、市)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7年初,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开展了省内、省外调研,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2008年换届以后,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常委会把制定条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计划,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纪委、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和大专院校、不同经济成分企业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4月23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事业单位。此外,第十五条 还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和一些中介机构等。这样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也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作用。
  2、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三章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分别作了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通过、决定、监督和选举等职权;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相关职权;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密切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知情权、审议权和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等权利。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和实践中的做法,条例草案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和民主监督权。
  条例草案在规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时,注意防止与公司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发生冲突,凡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只行使知情权和建议权。
  3、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运行程序
  为了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运行,条例草案第二章、第四章规定了职工代表的资格、产生程序和权利义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以及选举、表决的方式、规则和程序等,较好地体现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性和规范性,从而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4、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关系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以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5、关于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
  实践中,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考虑到将来政府部门及其职能调整的可能性,为便于执行,条例草案没有逐一罗列具体部门的职责,只是在第四条概括性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同时,由于上位法对侵犯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因此条例草案第五章参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