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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5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于530日上午对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关于《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同《条例》和民宗委审查意见的报告,仅对《条例》个别文字提出了修改意见。530日上午,民宗委召开会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民宗委建议: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有计划地疏解修改为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疏解

      2、将第十九条中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不得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一句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古民居、古建筑及其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此外,经征求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本条例自201281日起施行。

      民宗委认为,《条例》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表决通过。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