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审查意见的报告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20125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彭述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凉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条例》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宗委”)已征求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省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回复了凉山州人大常委会。

      2012514日,民宗委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民宗委认为,会理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后,凉山州为了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科学和永续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增强全社会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意识,制定《条例》十分必要。多年来,凉山州及会理县高度重视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并借鉴外地经验,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在此基础上,凉山州制定《条例》,对会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利用作出了全面的规定。《条例》内容符合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凉山州及会理县的实际。民宗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进行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