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1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5月30日上午分组审议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并对《条例》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财经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建议对《条例》再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五条第一款“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后增加“等特殊群体”。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经委员会建议,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修改后予以批准。经征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 条例》批准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