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9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书铭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4月26日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交换了意见。5月22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
财经委员会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制定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将成都市近年来统筹城乡就业、突出就业优先、加强创业促进、实施普惠培训和强化就业失业管理等实际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在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原则性规定的同时,注重了成都实际,突出了地方特色。
财经委员会对《条例》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五章标题由“创业扶持”改为“创业促进”。本章除了对创业扶持进行规定外,还对成功创业者或者吸纳劳动力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作了规定,用“创业促进”表述更为全面。
二、将第五十七条中“按应提取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修改为“按应提取金额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以免罚款额度过大,并适当缩小自由裁量权幅度。
财经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修改后予以批准。
以上意见,连同《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