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站内搜索:
常委会公报 人事任免 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传真
关于《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的说明
时间:2012-09-13 来源:四川人大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426日表决通过,现就《条例》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和谐之源、稳定之基,制定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3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就业促进工作,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不断进行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优先考虑就业,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逐步实现了良性互动。2008年底,我市如期实现了市委、市政府2006年提出的“3年内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城市目标。2009年,市委、市政府提出“3年内实现充分就业城市目标,出台了《成都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工作安排》,系统地提出区()县党委、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促进就业的21条目标任务,初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促进、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就业工作格局,为我市就业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但是,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市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一是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二是就业稳定性不高,尤其是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随时面临失业。通过就业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还很艰巨;三是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薄弱,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因此,为深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有必要将我市2003年以来已出台的就业政策,以及统筹城乡就业优先等创新实践和成功经验,通过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使其制度化,从而使我市就业和经济发展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和平衡发展。

二、《条例》的制定经过

20112月,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成都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审审议稿)》。

20116月,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二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深入到成都技师学院和部分区()县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将《条例草案》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和专家、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征求修改意见。20123月,通过新闻媒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省人大财经委的大力支持下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省级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征求了国家人社部的意见和建议。

201242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24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条例草案》基本成熟,可以提交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当日,成都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会议表决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三、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条例》的立法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11日实施,其内容规范比较全面和精细,《条例》属于地方实施性立法,立法空间相对较小,立法难度相对较大。但我市的就业促进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和探索,统筹城乡充分就业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积累了很多经验,形成了成都特色。在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就业失业登记实名制、以创业带动就业、开展中高端培训体系建设、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等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我们注重结合地方实际,准确把握上位法,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把实践经验转化到条例当中,以成都实践为基础,以固化经验为重点,提炼我市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行之有效的成熟的做法加以规范,以适应就业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

()关于《条例》的结构内容

《条例》在体例结构上没有照搬上位法,对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创业扶持、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等五个方面设置专章进行规范。《条例》在规范内容上,坚持就业促进法规定得比较原则的,本条例草案尽可能作明确具体的规定;有特别法规定的,且成都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不作重复规定;就业促进法作了倡导性规定或明晰规定的,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的内容等,本《条例》也不再作重复规定,或者为了体例结构的完整只作原则性或衔接性的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本《条例》未作规定;就业促进法合并规定的,若拆分规定更适合地方的实际,本《条例》进行了拆分规定。

()关于《条例》的地方特色

有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基本标准。与其他省市的就业立法相比较,本市促进就业立法具有显著的成都特色:

一是突出统筹城乡就业。《条例》多处地方体现了我市多年来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工作实践,并将一些具体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将为了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纳入立法目的,明确将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等等。

二是突出就业优先。结合成都市近几年实施就业优先、建立大就业大创业工作格局的实践,将目标责任、就业督查、经费保障等一系列保障措施以及部门合作机制、区域合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确立了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结合职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定向、订单培训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明确了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三是突出创业扶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党提出的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重大方针。创业不仅是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创业促进就业具有倍增效应,《条例》设专章进行规定,将我市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中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创业奖励等的经验和实践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

四是突出普惠培训。根据本地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市场状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定向、订单、创业技能及职业技能提升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从2009年开始发放就业培训券,迄今受惠人数已达55万人。特别是将在本市培训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这一做法,得到了在京立法专家的好评和国家人社部的肯定。

五是突出就业失业管理。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及失业、就业意愿等情况的普查或抽样调查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备案等。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一并报送,请予以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