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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节能减排 人大责无旁贷

时间:2008-10-22来源:未知
  

  “节能减排”是关系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命题。笔者在调研中感到,这项工作除需要政府、企业、社会乃至每一位公民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外,更需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健全法制,使其得到健康、有序推进。笔者在此略陈管见。

  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按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等“重大事项”有权依法“讨论、决定”。毫无疑问,节能减排工作当属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因而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就这项工作依法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笔者建议,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就这项工作依法作出决定时,有必要突出这些方面的内容:“按照节能型、高附加值的标准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加快节能技术创新,以技术进步促进节能和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促进能源节约”等等。

  依法制定好相关法规 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任务,形成节能长效机制,最根本是依靠法制。为此,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应在深入进行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并依照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上位法,适时制定或修订本地的相关条例。

  依法履行好监督权 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应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法定职责,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督促政府及其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节能行政执法工作”、“支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监督环保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节能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督促和支持用能单位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节能目标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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