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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监督权的内涵和构成

时间:2007-12-27来源:未知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不断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做好监督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人大监督法的出台,人们对人大监督给予特别的关注。我多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对人大监督作过一些调查研究。应一些同志和朋友的要求,我打算以过去的研究成果(主要反映在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刘政 程湘清著《人大监督探索》一书及程湘清发表在《法制日报》、《求是》杂志等报刊的文章中)为基础,联系当前实际,以答问形式,对人大监督问题进行讨论和探析,以期对监督法的有效实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有所裨益。

  问:什么是人大监督权?怎样全面理解人大监督权?

  答: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人大监督工作的实践,我们可以把人大监督权的内涵作如下表述: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状况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所采取的了解、调查、审议、处置的强制行为。

  这是从总体上,也就是从行使人大监督权的主体、目的、法律地位、对象、内容和方式对人大监督权的一个概括表述。

  问:还能否对人大监督权作具体分析吗?

  答:可以。从人大监督权的构成因素上,它可以分解为四方面的权力:

  一是知情权。指对监督对象的了解,带有监察、督促性质。如听取工作汇报,要求将有关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等,都属于行使知情权的范围。

  二是检查权。指对监督对象进行考察、检查、调查,是为更好地行使知情权等权力,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手段和方式。如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都属于行使检查权的范围。

  三是审议权。指通过会议的形式,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进行讨论、审查、评议、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或者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这通常是在行使知情权、检查权的基础上所采取的监督步骤和举措。地方人大从实践中创造的评议监督,也是行使审议权的一种方式。

  四是处置权。指对监督对象的违宪、违法行为及其他不适当行为(包括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这是在行使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之后所采取的更为严厉的监督手段。行使前三权,不一定引出处置权,但行使处置权,必须建立在行使前三权的基础上。如撤销或改变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罢免或撤销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都属于行使处置权的范围。

  以上四权又可概括成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一是督促部分,即对被监督者的工作状况和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二是处置部分,即对违宪、违法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处理、纠正和制裁。

  问:为什么要重视提高对人大监督的认识?

  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显著实效,有力地保障了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总的来说,人大监督工作距离宪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前几年我随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调研时,听到这样一个顺口溜:“审议报告唱赞歌,述职评议表扬多;执法检查走过场,一听二看三通过。”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群众对人大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不满意。人大监督不够有力或效果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据了解,原因之一就是许多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存在一些错误或模糊的认识。有的认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有了党的领导和监督,人大的监督就是“走走程序”;有的认为,我们国家已经有了各种形式的监督,如党组织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等等,人大监督还能起多大作用?一些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存在畏难情绪,怕加强人大监督是同党委、政府“唱对台戏”,怕搞僵了同“一府两院”的关系,不敢或不愿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权。必须看到,现在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幻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复杂多样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矛盾,给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前所未有的问题和压力。这一新的形势给人大工作,包括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特别重视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需要指出,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固然有体制方面的原因,需要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逐步解决;但对许多干部和群众来说主要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就是说对人大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仍然缺乏全面、正确的了解。必须澄清和纠正对人大监督的种种不正确看法,切实提高对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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