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履行监督权,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须,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更是检察院自身防御体系的保障。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接受地方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可以看作检察机关是否与时俱进、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特殊重要标尺。
接受监督新目标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展战略,应把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民生问题提到重要议程上来,具体做法是:以贯彻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结合检察实际,强化制度建设。应就接受监督研究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加强与人大机关及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人大监督案件的立案审查及处理规定》、《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规定》等,具体明确同人大联系的方式和途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程序等内容,将接受人大监督的事项、程序、要求等明确化、具体化,基本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接受监督新途径
(1)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按照规定向人民代表大会做好检察工作报告和查办大要案情况等专题报告,认真听取和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并将整改措施报送人大常委会,主动把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纳入人大的监督视线,让人大深入了解检察工作,获得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接受人大工作检查和评议
包括主动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坚持有错必纠、及时整改,有效地规范办案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检察人员的述职评议,虚心接受各种批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使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高度重视人大组织的代表视察、检查,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尤其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评议,听取建议。
(3)办理好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
无论是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还是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个案,都要认真负责、及时有效地办理,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效性。要做到虚心听取意见,耐心诚恳答复,细心周到办理。
(4)加强联系和开展交流
通过邀请座谈、登门走访和发征求意见函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意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院视察指导和座谈,使代表及时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征求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作者系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