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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本职工作是民主法制建设

时间:2008-04-01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党的十七大向世人郑重昭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所谓民主,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 (《列宁选集》第3卷第201页)。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国家后,只有民主制度才是国家的最完整形式。列宁最早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8卷第168页)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得出结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一定要立足于从民主制度上解决国家长治久安问题,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精髓所在。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结合进行。政治文明、政治建设的核心是民主制度。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物质文明打下一个坚实的物质基础,精神文明提供一个正确的精神导向,生态文明开始成为治国安民新理念,必然要求政治文明提供一个相应的民主制度保障。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共和国的生命,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在我国民主制度中主要是四大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第一位、最重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111页)历史已经证明,人民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共和国的生命,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能不能坚持和完善作为民主第一要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发挥它的伟大功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党和国家的决策是否正确,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健康发展,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如果说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民主法治观念,那么在人大工作者中更要牢固树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的理念,进一步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尤其是新到人大工作的同志首先碰到的就是工作定位问题。人大的根本任务或者说本职工作到底是什么?人大工作牵涉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它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这四个建设都有关系,但它的本职工作却是履行宪法赋予的立法、监督等职能,是政治建设中的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直接承担者。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改进监督工作,讨论决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依法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人大用自己的实际功效证明,人大不是“橡皮图章”,而是依法治国的第一线。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而人大正是通过民主法制建设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应当在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为保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的权利服务,为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

  (作者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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