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报告在强调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包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具体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谈到人大工作时,特别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这就启示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需正确处理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关系,实体民主和程序民主的关系,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更加重视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
民主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就内容而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民主的形式比如多数原则、讲究程序、制约权力等却具有普适性。在共和国历史上有相当长的时期,我们曾经强调民主的内容和实质,对民主的形式和程序重视不够。民主程序是民主的具体化、动态化,是民主实质得以实现的保证。有人说,“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 (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第94页),“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潘恩选集》第275页)。不重视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显然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和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忽视民主程序建设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变,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在政治体制、具体制度和程序建设方面还面临艰巨、繁重的任务。正如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所指出的,“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相比,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要求相比,我国政治体制还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我们一定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又要重视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项具体制度,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坚持和完善的辩证关系:坚持是前提,是基础;完善是发展,是创新,是为了更好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用一句话说,是指由人民选举并委托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说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它又可以分解为四项制度:权力属民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参看我参加撰写的《2005:理论热点面对面》第98页)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那就是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内容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制度和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组织原则、运作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度,也包括国家选举制度、人大工作制度中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原则和机制。而对于一些具体体制、制度如代表选举制度、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以及依法行政制度、公正司法制度等等,则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十七大报告在讲到人大常委会工作时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适应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为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对代表选举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一项重要建议。这项顺民心、合国情的建议付诸实施,必将进一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
(作者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