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强调“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途经,是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的重要体现。人大工作就是实现这一民主新涵义、新要求的重要政治领域。
立法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较大的市级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开门立法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一直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做法,这也是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方面。实践中已经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需要按照十七大的精神加大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力度和效果。比如说,立法议题的确定要进一步由过去基本靠主管部门主导,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让公民参与讨论转变。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公开向群众直接征求立法项目,有的则把立法计划公之于众,听取群众意见,体现了倾听民声、尊重民意、贴近民生的立法取向,这些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要继续坚持重要的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的制度,认真听取、切实吸收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召开立法听证会,对法律草案中有争议的特别是关系民生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过去人大常委会邀请有代表性的群众列席人大会议 ,直接参加对法律案的审议 ,效果也很好。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加以规范,形成制度。要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进一步扩大公民对人大立法的有序参与,推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规范国家机关的行政、司法行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党的十七大鲜明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已经出台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充分规定了公开原则,除该法第七条总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以外,还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监督和执法检查三种监督方式做了五处规定。这些规定为人民直接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本前提。正是在坚持和实行公开原则的前提下,人民才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直接监督,比如说,向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通过代表在人大会议上提出和审议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通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充满活力的城乡社区,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或者参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有关公务活动,向人大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通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检举以及信访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诉求;在新闻媒体,包括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论坛和博客发表意见和建议,形成强势的舆论监督;等等。人大可以在实践中总结这些方面的经验,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第157页)
(作者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