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党执政的宝贵经验的多角度多方位概括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党的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把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好。”而如何积极推进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一个攸关党的执政能力和地位的重大战略课题。
一、宪法思维以宪法为出发点,依托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宏观上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为决策提供宏观思路和战略性意见
所谓宪法思维,是指人们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思维。它以宪法为出发点,依托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立足国家发展和民族前途的重大问题,并从宏观上把握社会的主要矛盾,从而为国家的决策提供宏观思路和战略性意见。具体来说,宪法思维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宪法思维是以民主政治为导向的思维。宪法以人民主权为逻辑起点,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同时,宪法规定国家的民主制度,明确人民的民主权利,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宪法思维要求执政党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体现人民的意志,通过合乎民主的方式执政。
其二,宪法思维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植根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它主张市场开放、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并为市场运行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宪法思维要求执政党尊重市场、尊重市场主体,按市场规律办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其三,宪法思维是以宽容文化为导向的思维。宪法不仅是有形的制度,也是无形的文化。宪法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为多元文化的表达和繁荣提供制度空间。宪法思维要求执政党尊重多元文化,努力推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良好文化氛围。
其四,宪法思维是构建以和谐社会为导向的思维。宪法是制宪过程中人民共识的产物,是社会各阶层相互妥协的结果,体现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并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渠道。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要求执政党合理疏导社会矛盾,重视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充分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安排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
二、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重要体现,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指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和基本价值,并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解决执政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第一,我党历史方位的改变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已经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历史方位的转变,要求我党必须遵循现代政治的一般规律,而现代政治首先是宪法政治。宪法是现代政治的基石,它要求全部政治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宪法既是政治行为的基本规范,也是对政治行为进行评判的主要标尺。同时,现代政治也是政党政治,政党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主体。宪法政治与政党政治相结合,要求政党以合乎宪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执政党而言,即运用宪法思维执政。
第二,我党执政方式的转变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确定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党要“依法执政”,这标志着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顺应我党执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前提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核心是权力来源于并受制于宪法和法律,其关键是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三点落实到一点,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在我国现阶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代替政策的权威,真正成为治国和执政的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得到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真心尊重和信仰。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思想路线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宪法就是制约共产党的”,“共产党和宪法格格不入”。这种观点只观察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而没有看到宪法与中国共产党在理念、宗旨等方面的一致性。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不仅是我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党的性质与宗旨。其一,宪法思维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能以世界眼光和时代眼光分析问题,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其二,作为先锋队组织,我党在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上也应处于先锋队地位。因此,无疑应遵循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吸取先进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经验,充分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使党始终立于时代发展的潮头。其三,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结构日趋多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和巩固执政基础的必要方式。因此,我党理应运用宪法思维执政,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各阶层,从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其四,宪法思维也是“以人为本”的思维,我党的宗旨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完全一致,都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党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标,是否保障人权、在何种程度上保障人权,是判断一部宪法能否称之为宪法,以及是否是一部良宪的重要标准。
第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民主、法治、人权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这些口号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共产党人扬弃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文明理论,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就是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其一,我国宪法确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国家政权的归属,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正当性基础和法律保障。其二,中国共产党理应充分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将我国现行宪法从文本落实到现实生活,加强宪法实施,使我国现行宪法不仅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美好期待与愿景,而且是每个公民都能享受的文明成果。其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诸如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如何处理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如何调控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面对改革过程中法律缺位、或法律过时等法治困境,如何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如何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如何通过制度有效遏制腐败等,也需要运用宏观性思维来应对。运用宪法思维应对重大现实问题,有利于把握问题的尺度与底线,可以确保我们在解决上述重大问题的过程中,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方向。
三、在现阶段,积极推进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前提是加强宪法观念,关键是树立宪法信仰,核心是培养宪法修养,重点是提高宪法能力
在现阶段,积极推进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其一,加强宪法观念,使宪法成为凝聚全体社会成员共识的“晶核”。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全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和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并且体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宪法,是展现中华五千年文明成果的宪法。可以说,我国现行宪法是国家发展和民族团结的象征,足以构成凝聚社会共识的“晶核”。因此,加强宪法观念成为运用宪法思维执政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宪法观念,以宪法为“晶核”凝聚社会共识,也是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二,树立宪法信仰,形成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优良党风。树立宪法信仰是推进运用宪法思维执政的关键。现阶段,确有一部分群众、党员领导干部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产生怀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迷茫。树立宪法信仰,形成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党风,有利于克服这些信仰方面的危机。共产党员树立宪法信仰的目的,就是要形成尊重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优良党风。宪法实施既是宪法文本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必要环节,也是党落实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核心环节。
其三,培养宪法修养,使宪法修养成为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标志。宪法修养是人们在遵守宪法、运用宪法等活动中形成的人格与气质,培养宪法修养是推进运用宪法思维执政的核心。宪法具有鲜明的法律属性和强烈的政治属性,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加强宪法修养,就是是否坚持正确立场的党性问题。我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代表性,随着我国现行宪法的与时俱进,不断被确认和强化。我国现行宪法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客观反映党的代表性,全面体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充分适应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培养宪法修养,是共产党员加强代表性,体现先进性的重要方式。
其四,提高宪法能力,将宪法能力建设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当前而言,提高党的宪法能力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宪法适用能力,完善宪法解释制度和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将宪法文本有效地运用到执政过程中,避免出现宪法与现实相脱节的现象,使宪法真正融入国家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二是提高立法能力,完善立法制度,加强立法技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实现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三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稳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四是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官检察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加强其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改革司法制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五是提高调控能力,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制化,通过宪法和法律手段,调动中央与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冲突,保证国家法令、政令统一。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