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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思考

时间:2008-05-19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一座里程碑。2003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首次作出重要判断:“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农民工与产业工人的身份开始有着密切的联系。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在作关于一线工人、农民代表名额的说明时指出:“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在全国人大代表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顺延至2008年初,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成功选举四川籍打工妹胡小燕为全国人大代表,由此全国人大代表中的首个农民工代表产生。农民工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过程表明:农民工问题摆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农民工的政治利益诉求已经引起高度的重视,同时也预示着人大代表的结构将会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

  一、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促进了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广大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大提高了农村劳动生产率,农村的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内部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产生了劳动力的供给市场。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经济特区建设,沿海发达大中城市的建设,“三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发展对劳动力构成了极大的需求,劳动力的需求市场也从而产生。劳动力供求市场的形成促使劳动力逐渐由农村转移到城市。同时,在物质生产贫乏的时代背景下,农民追求的更多是经济利益,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农民首先需要满足的是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这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的特征十分相符,农民更多的是“经济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对劳动力的支配存在着机会成本,当农民的劳动力用于非农产业获得的平均收入高于农业经营平均最大收入时,他们更愿意从事非农产业,放弃农业经营最大平均收入。20世纪90年代初的“下海热”和“万元户”现象刺激着更多农民想走出去。改革开放的大背景,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自身经济利益需求,“下海热”的榜样刺激以及劳动力需求供给市场的形成促使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的形成。

  二、农民工的含义及其政治诉求分析

  农民工是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社会阶层,有着自身独特的含义。从整体来看,农民工仍处于社会底层,农民工在城市所面临的就业、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其实是源于其政治权益没有实现的结果,农民工有着十分强烈的政治诉求。

  (一)农民工的含义。我国目前有两亿多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地的发达城市,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城市最脏、最差和最危险的职业,默默地为社会的发展做着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农民工却陷入身份的尴尬:非完全的农民,也非完全的产业工人。农民工脱胎于农民,在户籍上与农民一致,但从其生活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劳动时间以及创造的社会价值来看,又与产业工人的基本特征相符合。有学者将农民工分为“农民工人阶层”和“雇佣工人阶层”。笔者认为,在这两种农民工之间其实还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的农民工,他们虽与雇佣工人阶层一样只有工资收入,但并不离土也不离乡,不离土是因为他们的土地托付给亲朋好友照看着,根据边际效益递减规律,一旦农业经营的平均收入高于或持平于非农业收入水平时,他们极可能选择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不离乡是因为他们大多数人的子女老人还在农村。

  (二)农民工的政治诉求分析。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但由于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选举法的限制,与户籍捆绑的城市社会事务管理的合法政治权利,农民工几乎无从享有。农民工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存在于户籍所在地,考虑到行使选举权的高昂成本,大多数农民工的选择或是放弃或是转手与他人;而农民工的被选举权在大多数地方历来就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农民工一直缺少自己的人大代表,这样一来,农民工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都处于“真空”状态。这应该引起社会的警醒。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如果长期游离于政治生活之外,势必将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基本问题就是“三农”问题,农民工作为连接城乡的纽带,可以预见,其社会地位的提高、政治权利的实现将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

  三、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必要性

  “民主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自我的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在人类理性引导下构建的一个由价值民主和制度民主及行为民主构成的、相互联系而又相互作用以及由此有机整合而形成的一个动态发展的系统。民主至少有三个构成要素:价值民主、制度民主和行为民主。”我国所要建立的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民主是建立现代国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正是我国为建设现代化强国而努力追求价值民主、制度民主和行为民主的体现。

  (一)农民工应有自己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我国拥有农民工两亿多,全国人大、地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让农民工在这个舞台上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在以往的人大代表中,官员和企业家占据了多数比例,这说明人大代表结构并不完善。虽然农民工问题几乎每次都成为“两会”的热点,但是提交议(提)案的不是农民工本人,而是其他领域的代表、委员,由于角色冲突和身份限制,反映的问题总是没有那么完整,有的以偏概全;有的以形式掩盖了内容,有的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农民工的问题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他们自己反映才最有分量、最有说服力,让他们身临其境、直面提出议(提)案,把他们的意愿展现在全国公众面前,这才是民主精神的体现。

  (二)完善民主需要农民工人大代表的直接现实参与。我国宪法第三章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现实的情况是,人大代表实行的是一种兼职制度,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激烈的竞争,其他领域的学者、委员尚且自顾不暇,何来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由于精力有限,他们也难以获得最翔实、最贴近实际的“一手资料”;再者,有些深层次的、隐含性的利益需求只有农民工自己最清楚,他们自己的声音、直接现实的参与才最具有说服力,农民工需要的是在公共权力平台上播放自己的原声带。有人认为,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大的特点,同时农民工可能不具备人大代表所需要的能力素质,选举出的农民工人大代表难以履行其职责。这是“标”的问题而非“本”的问题。在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中,有许多农民工已经身居一个城市多年。以笔者的父母为例,他们在深圳生活工作已近10年。能力与素质是可以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的,何况选出的农民工代表都是这个群体的佼佼者。就笔者看来,选举出合适、称职的农民工代表需要完善的是选举机制和培训机制,而非否定农民工自身代言的优越性。

  (三)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加强了对农民工的法治宣传教育。从人治到法治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是由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鲜有农民工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的更是少之又少。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不仅是当选人个人荣誉问题,更是代表着一个群体关心政治、关注法律的开始。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当下农民工更多的是“现实人”,只有关乎着其切身利益的、能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且现实生活中能触摸、感受得到的法律才会引起他们的热情关注,同时内化为自己的知识,否则,法律对他们而言只是束之高阁的远闻旧事。虽然只有少数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步入权力通道,但就在这背后却是两亿多双眼睛的期待,农民工们逐渐意识到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近,神圣的“人大代表”身份也可以被农民工群体拥有。观念的改变可以促进农民工主动关注法律、学习法律并进而用法武装自己。

  四、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的进步意义

  农民工当选人大代表是社会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农民工步入权力通道享受重量级的话语权给两亿多农民工带来了福音。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给农民工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现实意义上的具体体现。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将有更直接、更畅通的渠道进行反映,他们的利益伸张将得到更好的回应和保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农民工人大代表通过在人大会议上的参政议政可以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农民工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享受着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和实惠,其政治地位也应得到相应的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将提高他们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指数,这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建立和谐社会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苏东水:《管理心理学》(第四版),复旦大学出版社,第194页。

  [2]刘根发:《引导农民工转化为城市产业工人和市民》,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4期。

  [3]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三版),人大出版社。

  [4]田志文:《论民主的构成及其内在逻辑——基于人类理性三维视角的分析》,载《学术论坛》2007年第10期。

  [5]中国期刊网:http://dlib.edu.cnki.net.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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