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九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提写议案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职权范围的原则。议案一经提出,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办单位就必须根据职权范围进行办理答复。根据代表法规定,省、市、镇三级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应在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办理。但是,如果代表把握不好这一原则,个别代表所提议案可能要涉及到上一级政府直至国家有关部门,超出承办单位职权范围,从而造成本级无法落实,削弱了议案的严肃性。因此,在提写议案时,首先要考虑所提议案是不是在所涉及的承办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同时,必须要保证议案的合法性,议案所提的案由、案据和方案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议案就不可能进入操作程序。
二是把握全局的原则。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大代表在提写议案时,必须统筹兼顾,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要思考、解决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同时,广泛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仔细倾听基层群众的一些想法,通过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综合归纳后予以提写。反之,没有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没有经过科学的论证,没有站在全局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可能会出现所提议案偏激、片面问题,造成顾此失彼,维护了少数人的利益,损害了大多数人甚至集体和国家的利益。
三是针对具体的原则。个别议案的提写由于没有把握这一点,造成假、大、空,给人一种空洞乏力的印象。人大代表在提写议案前,必须要集中一段时间,认真收集民情民意,了解选民的思想动态,把所提议案主要集中在具体的需要解决的事情上,避免出现满篇的理论探讨,没有一个具体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让承办单位不知所云,无从办理。即使是要求解决一些社会现象,也要有针对性,以便采取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操作可行的原则。代表所提议案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议案一经大会表决通过,最终要转办相关单位进行办理答复,如果没有可操作性,议案的办理答复质量就有可能受到影响甚至无法办理答复。因此,在提写议案时,一定要把握这一原则。在提写议案时,不仅要案由明确、正确,案据充分,更要求方案具有可操作性,让办理单位有的放矢。这就要求代表在提写前,认真组织材料,写出可操作的工作步骤,便于承办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