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在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十多年来,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充实,依法治国已成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总结和回顾依法治国的光辉历程,笔者认为,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地贯彻落实,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必需条件。
一、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不断促进法律体系健全。
近2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的道路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1982年12月,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就加强法制建设问题做了全面部署,提出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2008年3月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重点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所做的许多改革对推动中国立法的民主化,提高立法的质量都起了很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法律体系将不断健全。
二、民主氛围的切实形成。只有良好的民主氛围形成,社会秩序获得有效建立,才能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获得落实。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是法治形成的重要基础,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当人们为了个人无法做到的事情,不得不求助于更大的群体时,才将他们所拥有的一部分权利交出来,以契约形式交给国家行使,这就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一旦形成,便表现出强烈的独立性和自我膨胀性。国家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和规范,很容易造成对市民私权利的过分干预。在中国,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市民社会与强大的政治国家相比,无论从意识还是从组织制度等方面来看,都仍处于幼年时期,市民权利在长时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自治组织在整个国家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从意识上没有摆脱原有的“国家至上、国家利益优位”的思维模式,导致最终出现司法不独立,官官相卫等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推进的障碍。所以只有民主氛围切实形成了才能做到司法独立,只有行政不干预司法,才能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此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一方面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另一方面必须秉公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
三、法治思维的广泛接纳。法治是全社会的事,它需要全民的参与和支持。要使普通民众参与支持法治,这需要他们对法律形成一种信仰,对法律有认同感,在遇有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而不是去找村长、书记,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是,想到的是法律会还我公道,而不是盲目上访。法律信仰不是普通民众口头上讲如何如何相信法律,而是自觉地把法律看成是与自己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是内在的需要,而不是外部强加的。所以要要有效地进行普法教育,使法治成为社会大众广泛接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法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今后不仅要在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还要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四、法律人才的有效培养。法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不单需要法律制度等硬件的完善,还应有与法治相适应的法律软件支撑,实现法治缺乏任何一者都不行。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等,他们对法律有共同的理解,有共同的法律语言,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体系和明确的法律思维方法。他们是理性法律文化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承载着很大部分推进法治进程的责任,对这种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依法治国实施进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只有具备了充足合格的法律人才,依法治国才能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