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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三点思考

时间:2008-08-08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监督法》实施实施一年多来,对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程序、促进“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发动全民参与监督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工作实践和效果来看,笔者以为,人大监督工作与实施《监督法》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一是监督公开尚有难题需要破解。《监督法》关于公开的规定比较原则。对于公开的载体、形式、程度,以及如何公开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常委会自身的刊物发行范围有限,影响力不大。党报党刊、电子媒体虽然覆盖面广,但由于篇幅限制,不可能将需要公开的内容全文刊载或播发。同时,在实践中,人大对监督的公开程度往往有所顾忌,有所保留,难以达到群众的要求。监督过程公开得太细,监督对象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公开得过于宏观,又影响效果。因此,如何使公开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有待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也是积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根据《监督法》,制定了备案审查办法,但这项工作开展目前仍显得比较薄弱。原因在于:人大常委会自身力量不足,法律专业人才较少,办事机构又没有监督权,对规范性文件缺乏强有力的备案审查监督。加之监督对象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自身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量,规范备案审查程序,经常过问、检查备案审查工作。上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对从事备案审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推动这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是监督法规定的刚性监督方式很少运用。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采用的监督方式是二至五章的四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决算、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而六至八章规定的三种刚性监督手段则很少运用(指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笔者认为,撤职案关系到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撤职案的运用应当慎之又慎。与撤职案相比,“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既有效果,也比较温和,但在实践中同样也很少运用。所以上级人大常委会要经常指导和鼓励各地人大大胆运用“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并对效果明显的做法进行交流和推广,使其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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