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面临着更加繁重复杂的任务。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整合人大办事机构,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局”。
通常,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四权,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但在日常工作中,人大常委会经常运用的还是监督权,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人大常委会习惯上也被称为国家权力监督机关,是民意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局”,能充分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机关、民意机关的特点,而且给“人大监督”一个更加显赫和明确的组织结构上的编制,也对得起“人大监督”这个崇高的称谓。
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局”,有利于整合人大办事机构资源,提高效能。现在,大部分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仍沿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时的机构设置,设各工作委员会。这种体制的明显不足是各机构很容易各自为战,造成条块分割,统一性、协调性差;人员冗余,易内耗,不利于提高机关效能。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局”后,把原来各工作委的办事、服务职能统一纳入,有利于统筹人大诸项监督事宜。同时,把原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接访、转访工作统一归口到“人民监督工作局”,统一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申(投)诉、控告等,不仅使现行的散见于其他各工作委员会的既零碎、不好做又做不好的信访工作,有了统一的归口,而且也改变了目前人大信访工作“单枪匹马一人做”和“中转站”的现象。还有利于办事机构对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分析,从中提炼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审议议题供常委会参考。
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局”,有一项工作必须要纳入,就是要协调社会上的各种监督形式。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存在各种形式的监督,除人大监督外,还包括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各自为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协调机构。这些监督形式中,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换句话说,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监督机构,都必须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因此,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设立“人民监督工作局”,有其他任何机构无可比拟的先天性优势,便于联系协调其他监督形式,使社会监督形成体系,从而使权力机关的监督真正起到主导的作用。(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