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来自主观和客观的不利乡镇人大工作的因素,直接影响其职权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正视问题,研究对策,对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1、会议期间的工作走过场。《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三项职权,其中在会议期间,要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决议;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听取和审查本级政府工作报告;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七项职权。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工作,也是行使职权的重要内容。而乡镇人大恰恰在这些方面走形式走过场的多,按钱的多少安排会议时间的多,压缩精简会议时间程序的多。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后,实行乡级财政县级管乡级用,乡级独立的财政预算体制变为了县级财政的一个部门预算单位,人代会上本级政府只能按照县级财政对各乡镇的预算口径编制一个大概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给代表,根本没有审查的必要。事关民生的民政工作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一带而过,从来未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列入大会会议决定议程。为节约经费,减少开支,往往把会议议程需要的时间压缩到一半,把需要代表认真审查、审议后表决通过、批准事项和酝酿各项候选人的时间给忽悠了。无选举任务的人民代表大会有的是上午听报告,下午就表决,一般一天时间完事,有选举任务的一般一天半时间,多数代表还未搞清楚各项议程是怎样完成的,就散会了。在这种走过场情况下完成的各项议程,通过的决议、决定根本谈得上科学、民主。
2、闭会期间的监督缺权威。《地方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都是闭会期间行使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等。”这些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无法有效行使,要靠闭会期间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法律法规;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查,依法监督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才得以实现。组织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没有时间、经费和本级党委、政府及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有时很难顺利进行。在检查、视察、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只能向被查(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单位不办理、不接受怎么办?乡镇人大和人大主席团对不属于自已选举产生的单位负责人一无任免权,二无罢免权,只能听之任之,毫无约束力。
现行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乡镇长,副书记兼人大主席机构的设置,无形中给乡镇人大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增加了难度。作为人大主席,既要接受党委书记的领导,又赋予监督政府的工作职责,同时,乡镇党委书记既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身为乡镇长,又要接受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由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好处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这个“度”难以把握,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和人大对政府的工作监督相互处于一种少得多不得、浅得深不得、虚得实不得的尴尬境地。3、乡镇人大的机构被弱化。《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近十年,湖北省乡镇人大主席一职由专职到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设二名人大副主席到目前的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配一名人大干事的变革。2005年,湖北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时,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由于分管的党务、政府事务等工作多,且调整频繁,任期满一届的几乎很少,有的担任人大主席不到一年就调整了,在多数人的眼里,人大主席这个职位说起来重要,其实只是为了用来解决干部级别的虚设岗位。乡镇人大干事也兼任经济、社会发展等项目建设和工作任务。负责乡镇人大工作的机构,说起来有人大主席、人大干事,其实真正用于人大工作的时间、精力很少。这与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前,非兼职的人大主席和乡镇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设两名人大副主席相比,乡镇人大机构的力量被大大削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影响乡镇人大工作的主要因素
1、对乡镇人大工作重视不够。首先,是各级党委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视不够。从政治待遇上没有摆正乡镇人大主席的位置,在湖北省乡镇行政机关综合配套改革时,党委书记兼乡镇长,设一名常务副镇长,在排位上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主席排在了常务副镇长之后,从职务上就没把人大主席视为正职,职务升迁就更没有份了。从经济待遇上也未把乡镇人大主席视为正职来对待。公务用车、货币化公务消费等只考虑了书记镇长、常务副镇长,而乡镇人大主席只作为副书记按副职班子成员对待,没有考虑他是乡镇人大主席这一职务应该享受的待遇。其次,本级政府对乡镇人大工作支持不够。有的认为乡镇人大可有可无,把人大工作视为政府工作的对立面,从经费保障上以财政困难为由,在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经费安排上大打折扣,甚至不给经费,使乡镇人大工作无法开展。再次,人大主席自身对乡镇人大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分管的其他工作是实的,除上对书记镇长负责外,项项有考核,容易出政绩,有奖励,因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分管的其他工作上。从事人大工作的精力、时间相对较少,多数是照主要领导的意见和眼色行事,认为乡镇人大工作软得硬不得,搞好搞差无关紧要。导致工作不专,职责不明,思路不清,成效不高。
2、主席团监督职责无章可循。首先,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常设性机构地位。《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侯,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也只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内容只是代行一些由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相关事项。其次,法规没有明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履行代表大会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主席虽然可以组织本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评议工作,但对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监督其解决和落实于法无据、无章可循。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执行和该人大监督的相关工作,处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主席想管不能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该管无法管、名管实未管的局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只是写在纸上,有些长时间得不到答复和解决,挫伤了代表执行职务的积极性。3、乡镇人大各项保障不力。虽然《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经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受本级财政困难或乡财县管的体制的影响,各地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经费、代表活动经费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标准太低、标准不一,没有根据人大工作、代表活动的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或列入财政预算,用钱临时写请示找政府审批,批了钱就组织代表活动,开展人大工作,批不到钱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也就无从谈起。影响了乡镇人大工作的规范开展和人大代表职务的正常执行。
三、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对策
1、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一是要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乡镇人大工作者要加强理论、法规和业务学习,增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责任意识,树立在其位、谋其政的思想,把精力用在做好乡镇人大工作上,增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按照规范、合法、实效性的原则,建立健全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议事规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大大主席团的各项会议、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工作、岗位职责、学习培训自身建设方面的制度;联系代表、办理代表建议、代表述职等考核制度;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制度,并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使乡镇人大工作有章可循,运作规范有序。三是要加强组织建设。乡镇人大主席要相对稳定,届期内不能说换就换,要按乡镇人大工作的需要和连续性配强乡镇人大工作人员。要认真对待和落实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政治、经济待遇,乡镇人大干部在岗位交流、提拔任用以及工作、生活安排等方面,要与党政同职级干部同等对待。在办公用房、代表活动阵地、交通和通讯保障等方面要给予保障,为乡镇人大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2、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修改《地方组织法》,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部分职权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代为行使,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主体地位,解决闭会期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该管无法管,人大主席团想管不能管,乡镇人大监督时效缺失的弊端。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能够有效衔接。同时省级人大要修改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规定。如人大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一般以召开3次全体会议为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会期至少应在2天以上,营造民主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氛围。规范主席团工作的程序和内容、职责、监督范围及形式。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人大主席团和代表工作保障机制等,使乡镇人大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3、认真履行人大主席职责。按照《地方组织法》和《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除组织主席团成员共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外,一是要抓重点创特色。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履行召开并主持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主席团会议,研究部署或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来开展人大工作,抓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使其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要抓活动促履职。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发挥代表作用,推行政府工作;三是要抓接访促和谐。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民群众对本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对受理信件开展调查研究,依法、依规、依理交办、督办。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行使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