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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职务终止,其相应职务自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

时间:2010-01-13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
  

  1月7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发表了文章《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不宜自行终止》。该文作者认为代表在职务终止后,其担任的常委会组成 人员职务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不应自行终止,应办理辞职或免职手续,作者还认为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内设机构。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

  一、《选举法》第九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选举法》第九章第五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根据上述规定,人大代表职务不论是被罢免或自动辞职的,其与代表相关的职务就会被相应撤销或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既可,不需要再履行另外的法律程序。

  二、人大专门委员会不是人大的内设机构。把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的内设机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作者把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混淆了。

  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而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区别:1.组织形式和组成人员不同;专门委员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其可以是本级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2.机构性质不同。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常委会做好工作。3.权力和职责不同。专门委员会,根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交付,有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并提出审议意见的权力,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而工作委员会则不具有以上的权力。(江西安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詹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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