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宣告《条例》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个《条例》的出台施行,对四川的村务公开,既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作用巨大,意义深远。四川村情千差万别,施行(条例)要达到预期目的,至少要做好以下工作。
摸清村域 据实设栏
《条例》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设置村务公开栏。这一规定既原则,又符合省情。四川的行政村,从地貌看,有的地处平原,有的位于丘陵,有的坐落山地,有的则兼具多种地貌;从面积看,有的小到不足一平方公里,有的大到几十平方公里,相当一个中等乡的面积;从管辖的村民小组数量及其面积看,有的虽仅辖两三个村民小组,但面积却有几十平方公里,有的虽多达十几个村民小组,但面积却不过十平方公里。四川的村民小组,从管辖的自然村的数量看,有的一个村民小组只辖一个自然村,有的一个村民小组辖四、五个自然村;从居住的人口看,有的集中,有的分散,有的一个自然村仅居住一户、两户或几户村民,人口也只有几人、十几人或几十人不等,有的一个自然村居住十几户、几十户甚至更多,人口至少几十人、上百人乃至更多;从自然村的村民到行政村的村委会所需时间看,少的只需抽一支纸烟的时间甚至更少,多的则需一两个小时、三五个小时甚至更多。由于居住地距行政村的村委会较远,加之有的行政村除村委会换届选举外从不召开村民大会,如果不是家中有事要办,不少村民少则一年半载、多则几月几年都不会到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去一次,在村委会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进行的村务公开对这部分村民等于零。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施行《条例》设置村务公开栏,应在摸清本行政区域内这些村情的基础上,按照“便于村民观看”原则要求设置,或一个(行政)村设一(个村务公开)栏,或一村多栏,或一村一(个村民小)组一栏,一村多栏和一村一组一栏的可与组务公开同栏,单独设栏过多是浪费,设栏过少多数村民不知情达不到公开目的,时间久了,村务公开又会流于形式。
扫除障碍 夯实基础
《条例》公布已有一段时日,法律效力也已产生,但基层对《条例》知之者不多,熟悉者更少。《条例》规定村务除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在村民小组)公开外,同时可以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但目前村民小组没有设置村务公开栏(即使有也是少数),有些村也没有设置村务公开栏,不仅如此,有的村委会连固定的办公地都没有,更有甚者是有的行政村人口不少、资源丰富、面积广大却连村民委员会也没有,至于广播,也有不少村没有,网络就更不用说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内设立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目前,村委会设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不多,即使设得有,真正在履行监督职责的也不多。这些问题妨碍着《条例》的施行,必须加以解决。存在这些问题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是必须抓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要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相关人员和村委会成员学习《条例》原文,掌握立法精神,记住《条例》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让广大村民了解《条例》要点,使之能够监督《条例》的施行。二是必须狠抓行政村建设。村委会没有办公地的应尽快筹资兴建,村、组有场地但没有村、组务公开栏的应立即设置,广播电视没有开通的村、组应抓紧开通,没有村委会的应立即依法产生,没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的应赓即依法设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产生后,应及时对他们进行包括《条例》在内的培训,使其尽快成为内行,发挥监督作用。解决这些问题,是在为施行《条例》清障夯基,解决好了这些问题,夯实了基础,《条例》才可能施行好。
各司其职 严格落实
村务公开长期以来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是法规不完善、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部分村干部不愿意公开。《条例》不但内容全面完善,而且执法主体单位和个人的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条例》共七章,第一章,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和法理依据后,对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公开和如何公开村务提出了原则要求,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务公开中的督导地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的第二、三两章,规定了村务公开的形式、内容、程序和时间,特别强调了“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10日以上,少于10日的,应当重新公布”。《条例》的第四章,规定了村务公开监督。村务公开监督,行政村内部监督是关键。《条例》把村内监督作为重中之重,不仅规定了村内监督应设立的机构和村内监督机构的职权、产生、监督机构人员的任职条件、任期、履职要求、权利义务,而且对普通村民的监督也做了明确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村内监督链。村务公开监督一章在《条例》中占的比重最大,共1104个字,占《条例》总字数的1/3,比第二、三章字数之和多119个字。村民小组是行政村的组成部分,组务公开对于实现《条例》立法目的不可或缺,《条例》将其单列为了第五章。罚则是法规施行的保障,没有罚则的法规是不完善的法规,也是没有实际约束力的法规。《条例》第六章不仅规定了对村务公开主体违规的罚则,对严重违反《条例》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罢免求其职务甚至追究其法纪责任,而且明确了执法主体。《条例》虽然已很完备,但完备的法律如果不被施行还不如一张白纸。各执法主体应各司其职,认真履责,严格执行《条例》,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对《条例》施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确保《条例》严格落实。
《条例》已经生效,不少地方对《条例》的施行也有所行动,但由于多种原因,要达到制定《条例》的预期目的,还有很多事要做,还需作很大的努力。各地只有摸清村情,因地制宜,夯实基础,狠抓落实,强力推进,村务公开才能真正取得实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