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实行统一审议,是国家立法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切实提高统一审议质量,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年来,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提高统一审议质量,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搞好地方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法制委员会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自觉把省委的重大决策、战略意图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注意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规的关系,使立法活动始终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始终确保立法为民。为民立法,是搞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近年来,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大多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为了搞好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研究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立法理念,自始至终注意法规是不是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坚决反对不适当的部门利益和狭隘的特殊集团利益。坚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时,强化其义务规范;在设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义务时,强化其权力规范,力求做到权力和义务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始终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关系调整,处理好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之间的关系,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至关重要。近年来,法制委员会摆正自身位置,加大协调力度,努力在保证立法质量与平衡各方利益上寻求平衡点,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水平。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和充分尊重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遇到问题多沟通,多商量;注重与法规起草部门的沟通协调,先了解情况,后提出意见,通过双向交流,力求取得共识;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原则问题而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报告,努力把意见分歧解决在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之前。例如,在统审《四川省中医药条例》过程中,针对不同方面的分岐意见,法制委员会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共识,使法规顺利出台。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立法项目的确定,是各方面关注的焦点。对2010年的立法项目如何选择,立法资源如何配置,2009年11月,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2010年立法项目论证会,当面听取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相关的7个委(厅)、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协商沟通,共同研讨论证,为省人大常委会确定2010年立法项目提供有力参考。
(四)始终坚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党的十七大为立法工作者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法制委员会首先做到了全体会议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都能各抒已见,畅所欲言,不回避矛盾,不搁置问题,有时意见交锋、相互争论还比较激烈,在此基础上再寻求共识。其次,对于一时不能统一的分歧意见,法制委员会坚持在向常委会提请审议时作出客观说明,并提请常委会组成人员重点审议。对于重大分歧意见,及时向主任会议提出明确建议。例如,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四川省邮政条例和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法制委员会及时向主任会议建议暂不提请常委会表决,得到主任会议的采纳。第三,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社会涉及面广、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例如,在制定《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多次不打招呼,不要陪同,头顶烈日,走村串户,深入到田间地头、农户家中,听取村、组干部意见特别是基层老百姓的声音。
(五)始终注重地方特色。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法制委员会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始终把突出地方特色、行业特点摆在重要位置,始终注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紧贴实际,“就事论事”,力求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我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性,避免照搬照抄国家法律条文和兄弟省市的做法,坚持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的地方性法规。例如,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调研、起草、修改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在保持与国家《监督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努力保留和打造四川的特点和亮点,具体设定了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规定,受到了市(州)、县人大的好评,同时也得到了全国人大的认同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