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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的预算工作

时间:2010-04-02 来源: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赖元平
  

  地方人大工作,总是与财政预算分不开的。然而,人大与政府(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工作上是怎样的关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财政预算方面的职能是什么?有些什么具体工作内容?人大的预算工作如何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地方人大职能的发挥。
  地方人大的预算职能及与政府的关系。
  地方人大的预算工作,应该包括预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两个方面。预算审查批准,其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第二款之规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属于地方人大的决定权范畴;预算执行监督,属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范畴,但它既不属于法律监督,也不属于工作监督,而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具有更强的刚性要求。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人大批准的方案不折不扣地执行,如需调整,则应提出调整理由和方案报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从这里可以看出人大在国家(地方)预算中的主体地位,即地方财政预算的决定权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作为预算的具体掌管机构,其职责是编制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这就是地方人大与政府在地方财政预算的制定和管理中各自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我们知道,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财政属于分配环节。预算收入是国家凭借政权,从当年GDP中通过税收手段和非税收政策集中起来用于国家或地方公共开支的部分,财政预算规模的确定,既要根据需要,又要考虑可能,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关系,而并非片面追求预算收入越多越好,收入增长越快越好。预算支出也要符合公共开支的原则,资金的安排使用上,除国防及政权建设必需以外,重点应该保障民生、保障公共开支的需要,既要支持经济发展,也要为社会居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把握预算规模和预算资金的正确使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和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只强调人大的预算监督,而这个提法并不完整,因为只强调了人大预算职能的一个方面。全面理解地方人大的预算工作职能,必须包含预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两个方面。
  地方人大预算工作的具体职责与工作内容。
  地方人大预算工作如何开展?根据法律规定,审查批准预算的权力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审查的重点不是财政受政府委托提交的报告,而是审查本级的预算方案。预算经过批准后,监督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的审批等工作任务则由人大常委会承担。对于上一年度的预算,由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则要待草案形成并报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批准。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职责,一是听取和审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二是听取和审议关于当年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批准当年本级预算方案。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职责和主要工作任务包括:(1)上半年结束后,听取和审议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批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并做出决议;(3)听取和审议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并做出决议。此外,监督法还规定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支出资金需要调减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怎么审查?一般地说,人民代表大会在审查预算草案时,应重点审查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其他重要事项。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怎么审查?监督法第十八条规定了重点审查内容,包括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了以上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各地人大常委会习惯性地称之为预(决)算审查的“6+1”重点内容。
  地方人大预算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目前,地方人大要履行好预算职能,尚有一些方面需要加强和改进。一是认识问题。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的认识,有的不敢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能和发挥作用,工作中还有不少顾虑,担心影响各方面关系。二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由于预算的专业性较强,人大代表和委员中具备足够相关知识的人不多,短短的时间里要审查预算、批准决算,事实上难以办到,在不能够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只好举手通过,使预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流于形式,叫做“程序性的工作”。三是会议期间的审查需要以会前大量工作为基础,而目前许多地方由于没有实际工作力量,要在会上发现和处理问题就难以有实质性的表现。
  对地方人大预算工作,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突破:
  (一)改进监督方式,拓展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空间。一是提前介入,把好预算编制初审关。人大常委会和财经委要提前介入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及时了解政府在制定预算收支计划方面的思路,在“定盘子”前发表一定的倾向性意见。二是拓宽渠道,把好预算执行监督关。常委会每年中期要安排听取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根据会前调查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效监督预算的正确执行。三是严格程序,把好预算调整审查关。政府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调整时,应该向人大常委会详细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分析及预算调整方案,人大常委会经审查再做出相应决议。四是注重质量,把好决算审批关。在审查批准上年度决算的时候,要注意看政府所做出的决算,是否执行了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其决算是否真实,收支是否合法。同时要坚持听取有关的审计工作报告,对作出的审计决定,要跟踪贯彻落实情况,保障执行到位。
  (二)理顺监督体制,建立和完善财政预算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主任会议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除了人大常委会半年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外,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每个季度听取一次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二是建立预算执行重大事项专题调查制度。在财政预算执行中,对减收、增支幅度较大的事项,政府财政部门要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人大常委会可授权财经(工)委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
  (三)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水平。一要强化培训。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经济理论,解决听不懂财政报告、看不懂财政报表、审查和监督无从下手的问题。二要在人大常委会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的专业工作人员,使地方人大在这方面的工作力量与承担的预算工作职能相称,更有利于推动人大预算工作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三是可以参照四川省人大的做法,在代表中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代表团推举具备财经专业知识的代表,参加预赛审查的有关专题会议,这样便于集中收集代表们的意见,也方便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做出一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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