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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地方立法引入“预评估”机制叫好

时间:2010-12-08 来源:人民权力报 作者:杨维立
  

  “四川电力法制环境现状如何,是否有必要立法?今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在课题调研中引入对地方立法的预评估机制。”这则新闻读来令人耳目一新,深受启发,在省外也引起了较好的反响。时下,立法后评估活动已逐渐普及,但立法前的“预评估”极其罕见。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引入对地方立法的预评估机制,在正式启动立法程序之前,将普通的课题调研与对地方立法选题的预评估相结合,使得课题调研更加具有实证性,理论与实践结合更加紧密,实际上为相关选题能否进入地方立法预先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考证。笔者以为,这项创新之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价值。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各地地方立法工作日益活跃。但个别地方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对此,引入对地方立法的预评估机制不失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应对举措。它通过立法前的充分调研和论证法规草案实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以及实施的能力,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帮助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法规的立与不立,为立法做好充分的准备,预防立法“先天不足”,可谓好处多多。
  我们说,后评估固然是必须的,但毕竟是事后的忙活。而预评估则是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相对而言,预评估来得更重要。据介绍,香港每提出一项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财政编制的评估,还要评估公民、舆论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长期维持这个政策。香港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四川积极探索的精神值得肯定,他们努力的方向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我们希望各地地方立法都能实行预评估,且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并取得理想效果。那么,如何防控“预评估”瑕疵或者失误的风险则是一道绕不开的课题。古语云:“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任何事物都有正负两个方面,要全面准确认识一个事物,既要看其“正面”,更应看到“负面”。我们的期待在于,在预评估过程中,相关部门能以最坏的可能想像,在不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可靠的预防机制,充分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并从反对意见中吸取有益养分。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立法之前,通过采取比较分析、系统分析、成本效益评价等方式方法,注重收集不同的声音,包括反对的意见、批评的建议,超前地考虑实施法律可能预见的问题和困难,广纳“良药”,作出全而评价。总结经验,揭露危害;剖析成因,查找症结,堵塞可能的漏洞,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立法风险。
  我们期盼各地都能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这样,开动脑筋,开拓创新,既搞好立法后评估,又能建立完善预评估机制。从而,促进地方立法质量、立法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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