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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 2021-12-31 来源 省人大农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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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调研确定为2008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课题组于8月中下旬组织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局、供销社等8个部门和单位,采取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21个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实地调研分四个调研组,深入攀枝花、泸州、遂宁、内江、乐山、南充、达州、凉山等8个市(州)16个县(市、区)3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书面调研委托其余13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与此同时,调查组分别听取了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畜牧局、农机局、粮食局、银监局、供销社等单位的情况汇报,书面征求了11名省人大代表对《调查报告》的意见,邀请川农大、农科院、科协等有关领导和专家对调研成果进行咨询论证。经过近四个月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调查组掌握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了解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分析了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因,提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意见。
  一、发展现状与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各类具有社团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者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品种引进等服务,有的还为农民提供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等服务,帮助农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进入90年代中后期,为适应加快农业市场化进程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扶持政策进一步放宽,农民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范围逐步扩大,服务实力明显增强,影响带动力日益显著,成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新生力量。进入新世纪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更加注重挖掘内部潜力,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内在质量和发展动力。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利益联结日趋紧密,合作愿望日趋强烈,经营目标日趋统一,为组建农民自己的、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专业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客观必然。
  到2007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0593个,成员达到515.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带动农户530.75万户,覆盖面达到1045.96万户,有过半数的农户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受益。中央和地方政府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达到701个,获得专项扶持资金8483.15万元,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专项扶持资金12万多元。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4427个,成员67.56万户,分别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和成员数的41.8%和13%;截止今年9月底,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038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的38%。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步由生产互助、技术服务、信息传播为主发展到资金、技术、劳动、无形资产等多要素合作,由简单的购销服务扩展到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综合服务,形成了合作领域拓展、合作链条延长、合作规模扩大、服务功能增强的良好发展态势。
  1、向多种行业逐步扩展。按行业划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658个,从事畜牧业的1196个,从事林业的135个,从事渔业的104个,从事服务业的124个,从事其他行业的35个;有9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如眉山市已经登记注册的1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奶牛饲养、蚕桑、果业、农产品加工、林木种植、中药材种植、烟叶种植、农机服务等12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向农村各个行业扩展,但仍然以种养业为主。
  2、向综合服务逐步拓宽。按服务内容划分,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2272个,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1175个,以购销服务为主的289个,以加工仓储服务为主的119个,提供其他服务的572个。如攀枝花市仁和区大田石榴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已由单纯的组织生产发展到采购生产资料、防治病虫害、田间管理、产品营销等各个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生产领域向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延伸,服务内容从单一的技术、信息服务向农资供应、生产指导、技术服务、标准制定、基地认证、产品包装、市场营销等综合服务拓展,产业链条逐步延长。
  3、向多元主体逐步发展。按领办主体或者负责人的身份划分,农民自己兴办的专业合作社3479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数的78.6%,农业企业牵头兴办的442个,事业单位牵头兴办的239个,社会团体牵头兴办的60个,非农个人牵头兴办的207个。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能人、科研院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并逐步走向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联合与合作。在多元主体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农民自己兴办专业合作社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市场主体。
4、向创建品牌逐步延伸。在442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森林产品等各类农产品质量认证的3697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数的83.5%,执行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的2012个,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237个,有注册商标的422个。如乐山市3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52.5%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农业投入品,有34.6%的统一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有31.4%的统一注册使用商标,有28.3%的统一进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有38.6%的统一包装销售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由生产、销售产品走向产品品牌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战略意识逐渐增强。
  5、向经济实体逐步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产品销售的2431个,占总数的54.9%,计提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612个,按交易额返还成员可分配盈余的576个,已经创办加工实体的126个。如宜宾市已经登记注册的15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兴办了经济实体的50个,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31.8%。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组织产品销售、开展产品加工等经营活动,在增加成员收入的同时,逐渐增强了自身的服务能力和经济实力,并开始向经济实体方向发展。
  从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省农业厅邀请省人大农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办、省科协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各市(州)农业部门参加的全省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频会议,组织开展了法制宣传月活动。各地按照中央和省上的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依法组建、管理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乐山市在全省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视频会议后,召开了学习宣传动员会议,通过开设宣传专栏、领导访谈、社长采访、专家点评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社的意识;各县(市、区)还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民教育培训基地,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深入学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法律宣传和专题培训,业务指导部门、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营造良好的学法、普法、用法氛围。
  2、政策扶持不断加大。
  我省一直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994年省农业厅和省科协《转发〈农业部、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协会指导和扶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体系;199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试办农村股份合作制专业技术协会几个政策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95]58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制试点;2003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川委办[2003]19号),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外部环境;2008年省政府制定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扶持政策,改善发展环境,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支持体系。省财政从1996年起安排了专项培训经费,2005年起安排了专项扶持资金,市、县两级财政也通过各种形式安排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3、示范效应不断凸现。
  省农业厅与省科协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1997年在全省开展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制试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合作、创办经济实体、拓展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2002年起,组织实施了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共扶持了14个市(州)25个县(市、区)的29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获得中央财政扶持资金425万元;2007年在总结示范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安岳县为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试点县,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层次。通过资金扶持,培育示范典型,树立成功样板,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带动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形成了一批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民主、规章制度完善、盈余分配合理、增收效果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攀枝花市农业部门每年选3-4家、每县区选择1-2家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有一定潜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培育先进典型,推动面上发展。
  4、服务功能不断完善。
  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完善章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组织机构,推进民主管理,凝聚力、吸引力和感召力不断增强。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成员出资共同创办了加工、服务实体;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的生产基地和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统一组织投入品供应和产品销售;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成员搞好标准化生产的同时,努力搞好产品销售网络建设,并通过创建品牌、创办经济实体等措施,为成员创造更多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范围明显拓宽,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为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奠定了基础。
  5、社会影响不断扩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其功能和作用的不断彰显,推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新生力量和新型组织载体,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高度赞誉和广泛关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法》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各级人民政府加大了扶持力度,各级业务指导部门加大了指导和服务,各相关部门加大了协作配合力度,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络进一步加大了法律知识和成功典型宣传力度,一批实力强、品牌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脱颖而出。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在城市超市、农博会上广受消费者的青睐,产品供不应求,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已经远销国际市场。
  二、基本做法与启示
  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相关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重引导、少干预、多服务”的工作思路,正确引导不旁观,热情支持不干预,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落实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依照法律,确立发展保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前夕,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和组织依照各自职责,对宣传和贯彻法律进行了全面部署,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各级各部门利用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和扶持政策,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依法经营,依法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落实政策,提供发展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法》颁布后,国务院颁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部令2007年第4号)、财政部印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7]126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制定了配套法规和扶持政策。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8]5号),进一步明确了在工商登记、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产品运输、用地用电、指导服务体系等方面的贯彻意见。乐山市、遂宁市、攀枝花市、资阳市等地相继制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泸州市整合各种支农资金,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实施农业财政补助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免收登记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资和产品,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各级各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扶持政策,努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政府扶持。
  3、典型示范,积累发展经验。
  按照我省开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制试点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的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了试点示范工作。乐山市、成都市、凉山州以及仁和区、会理县、峨眉山市等部分市、县还安排专项扶持资金支持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开展成员教育培训、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资阳市还开展了金融信贷服务试点,涉农金融机构计划为32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授信10亿元,到今年8月各金融机构实际为18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5.89亿元。其中,农业银行发放贷款5.3亿元,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贷款1200万元,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4100万元。通过试点示范,典型引路,培育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典型,为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积累了发展经验。
  4、宣传培训,奠定发展基础。
  全国学习宣传和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会议后,省、市、县层层对业务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详细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有的地方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有关领导、业务辅导员、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到外地、外省参观学习,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借助他们的现身说法,引导动员农民群众增强兴办专业合作社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深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农民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政府基本职责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基础。
  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各地大胆探索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模式、经营制度和盈余分配机制,积累了丰富的发展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启示值得各地借鉴参考。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注重坚持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的关键是要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这项基本制度毫不动摇。否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失去了产生土壤,失去了发展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生产问题由家庭经营来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提供,解决一家一户生产办不了、办不到的困难。只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明晰农民的财产权属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群众创办专业合作社才有内动力。
  2、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注重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让成员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金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我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实践证明,农民群众自愿要求组建、实行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社,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特色农业、效益农业的发展。采取行政手段强迫命令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官办色彩浓厚,成员依赖性很强,人心涣散,缺乏向心力和凝聚力,往往名存实亡。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注重坚持依法办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不仅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还规定成员主体是农民,进退自由,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交易额(量)比例返还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制定了专项扶持政策,确立了指导服务体系。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衡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规范与否的法律依据,是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组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4、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注重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很强的同业性和专业性,通过对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提供共同需要的市场信息、技术良种、标准生产、物资采购、产品销售、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等服务,培育优势农产品产业,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积极作用。只有依托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满足农民群众实际需要,才能带动优势产业的发展。近年来,乐山市依托畜牧、林竹、茶叶、蔬菜、中药材等五大主导产业,组建了27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120多个,近32万农民共同分享经济实惠。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注重培育新型管理人才。
  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新型管理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稳步发展的关键。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农民群众的认识水平和合作意识还比较低,必须选择有市场经营能力、有甘愿奉献精神的领头人“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用典型样板示范引路,用成功事例激励农民,带动农民群众共同发展专业合作社。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辅导员的政策业务和指导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作意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输送一批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制约因素与困难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受制约的因素还很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总体发展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法律尚不到位。
  一是宣传贯彻法律不够到位。有些地方对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立法指导思想理解不透,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把握不准确,有些职能部门责任感、使命感不强,履职不尽人意,宣传贯彻法律不够深入。有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还不知道这部法律及其具体规定,更不了解国家和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二是重视程度急需提高。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尚未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2、扶持政策尚不到位。
  一是政府扶持体系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需要急切解决的金融信贷扶持、农业农村建设项目支持、农业保险扶持、自营进出口权、人才支持等政策还没有最终出台,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还没有消除。据各地反映,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农业保险还没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二是国家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国家和相关部门已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扶持政策,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还没有详细解读这些扶持政策,尚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扶持政策寄予的期望几乎难以实现。某县一果树专业合作社反映,税务部门可以减免龙头企业的税收,却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够减免条件。
  3、运作行为尚不规范。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省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协会、公司等组织多个牌子共存,一套班子,一套人马,管理责任不清,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难以割舍,一个组织常常侵占另一个组织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极不规范。一是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农民成员的比例高于80%,但是管理人员几乎是基层干部、非农人员和企业代表,民主管理难以落实到位,成员特别是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护。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设立了理事会,没有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有的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或其近亲属直接兼任财会人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章程,没有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岗位职责等制度;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即使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也只是贴在墙上,应付检查,没有贯彻执行,行同一纸空文。四是盈余分配不合理。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交易额返还成员盈余的比例远远没有达到60%,甚至没有按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盈余,极少数强势成员获得了大部分盈余。五是成员帐户没有建立。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没有设立成员帐户,更没有按成员和非成员分别核算经济业务,难以全面地反映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更难以真实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额、出资额、公积金份额和盈余分配情况。
  四、发展意见与建议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优惠扶持政策,强化指导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意见: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贯彻执行法律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制度保障。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化农村改革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充分认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组织载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骨干力量,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二是深入宣传和贯彻法律。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力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干部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的重点,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全面贯彻实施。三是落实好党的十七大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中会精神。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的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部署,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着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同时,省政府应当加快地方立法前期进程,推进制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2、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加强政策扶持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首先要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国家及相关部委、省政府已经为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工商登记、税收优惠、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制定了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逐一解读扶持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落实措施,全面落实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不断提高扶持效果。其次要抓紧完善政府扶持体系。省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设施、技术推广、农产品营销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扶持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支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农村建设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承担的,可以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要制定金融信贷支持、农业保险、自营进出口权、人才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尽快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配套扶持政策,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再上一个新的台阶。省银监局要组织农业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制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资金的具体方案和操作办法,解决生产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消除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省保监局要组织保险机构尽快制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政策性、商业保险的方案,降低生产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提高恢复生产自救的能力。
  3、着力加强指导服务。
  加强指导服务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着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与服务。一是完善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省政府川府发[2008]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能分工,明确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形成整体推进合力,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二是加强调查研究。要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趋势,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大胆探索创新组织制度和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发展政策和措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经济实体型发展,在完善盈余分配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积累发展机制、风险保障机制,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更快发展。三是健全规章制度。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法律规定,修改完善章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准则;要协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全组织机构,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明确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民主监督机制;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贯彻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成员帐户和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严格财务管理,推行按交易额(量)返还成员盈余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四是开展试点示范。省政府要开展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建设活动,增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每年扶持1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效益农业,培育一批产业优势和产品特色明显的专业合作社,树立一批产业基础牢、品牌效益高、社会效果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力和社会影响力。五是加强培训教育。要制定培训规划,采取专题培训、成人教育、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输送一批善管理、会经营、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新型管理人才,造就一支政策理论水平高、业务工作本领强、热心合作事业的业务辅导员队伍,不断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质量和水平。六是加强信息服务。建立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网,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互通互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政策、技术、贸易、市场信息和交流工作的开放式服务平台,把信息网建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面向市场、走向世界的桥梁,建设成为社会了解、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窗口。七是做好市场开拓。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统一申请产品注册商标,组织开展生产基地和产品质量认证,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积极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建立连锁店和直销商店,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动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不断开拓产品营销市场。
  在建设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继续加强对尚不具备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各类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技术研究会、行业协会等)的指导、服务,支持其健康发展,积极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有意愿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帮助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完善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盈余分配机制,积极引导其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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