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和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就是由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罢免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职务的议事原案。罢免案的特征为:
1、提案人必须享有罢免权并且有提出罢免案资格的人,即必须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即人大代表;
2、被罢免的人,必须是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人;
3、罢免案必须写明罢免的理由;
4、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人数,才可能将罢免的提议变成罢免案。
四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形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