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是有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基本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作为规范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换届选举的选举法,只能是对 选举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为了使选举法在实施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作为供全国范围遵照执行的基本法,选举法对有关选举中的许多问题,规定的是相应的原则和幅度,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候选人的提名等。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把具体的、定量的规定留待选举实施细则解决,这就使得选举法的贯彻实施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各地的实际,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
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