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 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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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 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