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国华侨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归国华侨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1953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就规定,归侨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1979年修改后的选举法仍沿用了1953年的规定。
实践表明,归侨难以单独进行选举,实际上只能在地区选举中,从归侨中产生,不好另订选举办法。因此,1982修改选举法时,将此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这样规定,归侨代表按地区产生,不仅易于操作,同时也能更好地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归侨队伍不断壮大,归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日益提高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