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台湾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13人,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中央党政机关中的台籍同胞中产生。具体办法是:
1、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军机关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 。
2、根据全国33000多名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确定120人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
3、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所分配的名额,负责组织协商选定出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
4、由协商选举会议选出13名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
5、协商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酝酿代表候选人时在考虑各方面代表人士的同时,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