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根据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36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产生 。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办法为:
1、成立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中的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全国政协八届委员、香港临时立法会议中的中国公民组成,本人不愿参加的除外。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
2、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11名选举会议成员,其中常务主席1人,组成主席团。
3、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代表候选人总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差额选举。
5、提名人数多于差额上限的,先进行投票,按得票顺序排名,再进行正式选举。
6、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