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为:
1、候选人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2、表决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其组成人员共计155人,除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1人实行等额选举外,其余委员134名实行差额选举,共提名141人,差额7人,差额幅度为5%。
3、监票、计票方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推选出的33名监票和1名总监票进行监票计票。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收回的选票中,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的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表示弃权的,不可以另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