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各省每80万人口选代表1人、工业城市每10万人口选代1人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少数民族代表150名、军队代表60名、华侨代表30名。按上述方案,代表总人数为1200人左右。1979年将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为不超过3500名。1982年,在全国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过程中,包括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建议适当减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最后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确定为不超过3000人,并在选举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