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9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名;人口超过13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30名;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人口居住分散的乡、民族乡,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
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每一选区只能选1至3名代表;
2、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应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